内蒙古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2:53:1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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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获悉,经过4年的努力,全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未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履行公示信息义务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全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达10.42万户,其中企业2.89万户,占全区企业总数的7.66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除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目前有5户被列入。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停止年检验照,改为年报公示,开展企业年报信息抽查工作。2014年10月1日,全区第一次企业信息年报公示工作启动以来,我区年报公示率连续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为92.48%,2014年为92.86%,2015年为93.07%,2016年为92.19%。企业信息公示深入人心,信用约束力增强,重视信用、珍惜信用成为企业共同追求。目前全区已有12.24万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了14.83万条即时信息。共有2248个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上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64.9万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上共收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1.13亿条,累计访问量达2.1亿次。

三是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开展内部或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检查,目前共有318个部门开展了此项工作,对5.3万户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企业公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市场管理、广告、商标等业务开展内部“双随机”联合抽查,2023年共抽查117批次,抽查市场主体15904户,占所辖企业4.35%,超过国务院要求3%的比例。这些检查结果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开。

四是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与19个部门签订《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与联合惩戒备忘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这些行业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依法限制1.4万名“老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管职务。多个盟市、旗县建立完善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查和信用约束工作机制,提高了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随着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警示震慑作用显现,2023年全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8587件,涉及市场准入、无照经营、网络违法交易、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传销以及商标侵权假冒等,总案值达 3550.77 万元。(记者 祁晓燕)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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