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中,如何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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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作者|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专业组 郭航宇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在最高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司法解释四》”)中,虽然对在产权交易场所中交易股权情况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对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这就使得《司法解释四》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所以,本文希望借此机会,结合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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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专业组 郭航宇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在最高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司法解释四》”)中,虽然对在产权交易场所中交易股权情况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对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这就使得《司法解释四》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所以,本文希望借此机会,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试着梳理该问题的障碍及解决思路。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除履行对外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之外,还需履行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二、国有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实现的障碍与解决思路
国有股权转让需履行进场程序,同时,《司法解释四》也明确规定在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但是对于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如何与进场交易程序进行衔接,《司法解释四》并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不明确和操作混乱。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产权交易所的实际操作,认为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实现主要的障碍及解决思路如下:
(一)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是否需要进场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需履行进场程序。而在实践操作中,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场内行权即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有权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外行权即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的,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主张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北交所和联交所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北交所没有强制入场交易,而是为优先购买权股东提供了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而联交所则强制优先购买权股东进场提出受让申请并进行交易。
笔者认为,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国有股权的转让,使得国有资产可以得到最大程度效益的实现,而在“同等条件”限制下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保证前述目的的实现,所以没有必要强制优先购买权股东进场交易。笔者倾向于应给予优先购买权股东更多程序选择权,以减少交易的成本。
(二)优先购买权股东行权是否需要参加竞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当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须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那么在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时,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需要参加竞价?对此问题,北交所规定,受让方需采取竞价方式时,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就竞价产生的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联交所规定,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
根据上述规定,联交所给与了优先购买权股东参加竞价的权利,同时,两个产权交易所都未强制要求优先购买权股东参加竞价。
(三)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适用受让方资格限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那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受转让方受让方资格限制,笔者认为:股权优先购买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随意予以限制。所以,优先购买权股东不应受国有股权征集受让方的资格限制。而联交所也明确规定,国有股权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总结
根据以上论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期待在今后的实践操作中,可以出台更加细化的操作规则,以统一实践操作,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优先购买权股东权利实现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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