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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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的请求为:1、李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6600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年6月19日);2.李某某支付赵某某律师费8000元。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赵某某与上海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2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某与李某某个人之间形成了3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李某某在2015年9月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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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的请求为:1、李某某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6600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年6月19日);2.李某某支付赵某某律师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赵某某与上海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2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某与李某某个人之间形成了3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李某某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向赵某某支付的237600元性质问题。李某某认为此237600元系归还300000元借款的本金,赵某某主张上述款项中2015年10月13日的200000元为归还上述200000元借款,其余款项为李某某支付的利息。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显示李某某主要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赵某某支付200000元时即是转入李某某的个人账户,故李某某向赵某某转账支付200000元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代表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剩余37600元的性质,赵某某、李某某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已的主张。在年6月17日的通话记录中,李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把300000元还给赵某某,李某某的还款承诺发生于李某某向赵某某所有银行转款之后,故赵某某要求李某某向其支付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赵某某主张的利息问题。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书及2015年9月7日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银行交易记录中的转款时间及数额并无规律性,无法认定具体的利息标准,故赵某某诉请的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可自赵某某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关于赵某某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赵某某、李某某虽未约定律师费由李某某承担,但李某某存在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规则,酌定李某某赔偿赵某某律师费5903元。
判决:一、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某5903元。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9元减半收取3759.5元,诉讼保全费2593元,由赵某某承担345元,李某某承担6007.5元。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豫01民终18619号民 事 判 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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