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司法:注册资本实际登记制取消,是否减轻了股东责任?(新公司法公司注册流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4 18:15:4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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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规定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极大降低了出资人注册公司时的资金成本和门槛。但问题随之而来。

比如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债权人难以通过执行公司财产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分析】

目前公司法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结合理论和其他相关法律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对认缴登记制的突破,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不负有出资义务。如此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际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加速出资期限到期,突破了认缴登记制的规定,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宜支持。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1、执行程序

债权人可以先通过诉讼确定对公司的债权。如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此时,股东承担的公司债务直接针对该执行申请人,而不是公司的全部债权人。

2、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与公司其他债务一并进行处理,不是单独偿还某个债权人的债权。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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