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高能!互联网企业常见刑事犯罪预警!|互联网法律观察(承德网站公司,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00:13:1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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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人人网创始人许朝军涉赌被抓的消息传遍网络。创始人英雄年少却误入歧途,引人唏嘘。然而享法小辫不得不指出,企业本身在开展商事活动的过程中,也可能构成犯罪。而且不同于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由于其业务模式和技术手段的特殊性,存在一些较传统企业更易触犯的法律红线,小辫在本文中评析一下近期的典型刑事案例,为互联网企业高能预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高危行业

大数据企业、电商平台等存储海量用户数据的企业

案例

年5月,15家大数据公司被监管部门列入调查名单,其中不乏估值过亿的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至于被调查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向他人出售大量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

2013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程某、

市场推广经理陈某、市场推广专员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据悉,程某、陈某等人为推广公司产品,从第三人处购得1号店网站100余万条订单信息数据的个人信息。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程某等人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相关费用未在公司报销、所购信息未对公司营销产生作用等抗辩,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具有相应的决策权。且刑法未将实际使用购得的信息作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程某等人的行为预期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个人。最终,法院对公司也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中出售个人信息的1号店员工刘某已经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但1号店泄露客户信息的新闻并不少见。可见,此类掌握大量客户数据的企业(及其员工),非常有可能通过出售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合规提示

互联网时代,“一切以数据说话”。而这里的数据,很大程度上就是用户信息。从合规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企业获取或使用用户数据必须注意方式的合法性。 根据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数据,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的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和5000条,或者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即构成“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企业应当从正规的数据企业购买用户数据,且该等数据应该注意“去识别化”或已获得用户对相应使用范围和方式的授权;

随着数据成为一种资产,大数据产业通过出售用户数据获利的诱惑力增加。然而现行法律对大数据公司出售个人信息的商业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 大数据公司出售个人信息时,也应该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注意数据的有效清洗和去识别化。

只要员工是在日常职权范围内行事,企业很难以员工个人行为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 因此企业要加强内部的合规培训,制定严格的员工行为标准,避免受到牵连。

延伸阅读

享法专文| 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你”真的是你吗?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危行业

大数据公司、互联网安全企业

案例

2016年7月,实时公交查询软件“酷米客”状告同类产品“车来了”盗取后台数据。年7月20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车来了”创始人兼CEO邵某犯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罚金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储存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由权利方所有。 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并获取数据的,构成本罪。 因此企业如果需要从第三方获取数据,必须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危行业

直播平台、视频网站、网络存储服务公司

案例

2016年9月轰动一时的快播案作出一审判决。快播最终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等均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曾以技术中立原则及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法院认为,快播网站存储的淫秽视频属于法律禁止提供的作品,并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

年7月,“老虎直播”平台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拘留或上网追逃。年3月,“老虎直播”平台女主播“琪琪”因“黄鳝门”事件被举报,由此牵出“老虎直播”涉黄案件。平台主要负责人戚某、方某在菲律宾开展软件代码编写工作,并招募女主播开展违规表演吸引用户,先后获利七百余万元。

开展互联网直播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注意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九不准”, 对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等反动内容、淫秽暴力危害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内容加强审核、避而远之。(囿于篇幅,请自行查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详细了解“九不准”)

网络直播再出新规,这下连游戏也跑不掉啦

我猜你不知道 | 直播平台的那点事

享法专文 | 告别野蛮生长,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趋同――解读《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游戏公司、文学类等共享网站

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购买《热血传奇》源代码后,擅自利用该源代码制作盗版游戏《热河风云》,租金服务器并架设私服,并通过沈阳东来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充值支付平台转账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东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主管郭某因明知张某非法运营盗版游戏而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各被告人分别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作权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合法权利。国内的各知识分享网站、游戏运营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尊重在先权利人的合法著作权,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

白+黑,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新处方

享法问答|胡乱发文可要小心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商、游戏等运营人员有较大权限的企业

年5月,京东集团公布6起反腐败案例,涉及收受商家贿赂及虚报费用。其中京东商城原服饰家居事业部服装部采销经理汪某、招商主管惠某、家电事业销售拓展部京东帮管理部广西片区经理廖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商家贿赂并违规向商家提供运营支持。该等人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京东内部制定《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及处罚做了详细规定。事发后,京东集团先发制人,在按照公司内部条例开除违规员工后,将涉嫌犯罪的员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种合规模式值得借鉴。一方面,公司应当将员工廉洁自律的要求作为员工守则并加强日常培训,同时,公司应该制定较法律更加严格且操作性更强的内部合规标准,以确保对员工行为的有力监督。另一方面, 公司应与供应商/客户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或在业务合同中增加反商业贿赂条款。 这样,当问题出现时,除了向公安部门报案外,公司在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和上下游商业合作关系时都有据可循。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互联网金融

2016年12月,e租宝创始人丁某等人被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曾经作为P2P行业领军力量的e租宝,就此折戟。

2014年9月,王某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山东弘雅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委托他人制作了“亿人易贷”P2P网贷平台,在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所得达两百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退赔受害人损失及并处罚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投资项目等诈骗方式集资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这里小辫还应着重提醒大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公众存款是权力机构赋予金融机构的特定权限,非经监管部门审批吸收公众存款无疑触犯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强监管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网络借贷等业务越发普及,导致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的无奈背景之下,一再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兜底条款和罪名来管制金融秩序。当然,政府对互金领域的监管和整治行动也越发全面有力,在2016-年度的专项整治活动中,不同领域的专项整治方案都将“非法集资”、“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误导宣传”等作为重点排查对象。但是,作为求新求异求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应务必注意万变不离其宗的金融监管态度,对于兜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万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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