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过渡期政策来了(新办企业出口退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10 00:07:4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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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年11月1日至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

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年11月1日至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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