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为什么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成立控股公司条件,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4 19:10:0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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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中,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快速崛起,除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相互渗透的综合化经营外,相当数量的非金融主体也纷纷涉足其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各类金控平台,为许多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也埋下不少风险隐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同时,明确要求“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其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

为什么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金融控股公司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的《中国经济金融展望报告》认为,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扩张会冲击和阻碍实体经济发展。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扩张引起大量资金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流转,拉长了资金链条, 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加剧资金“脱实向虚”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实体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削弱了实体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

第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具有跨机构、跨市场传染的特点,容易影响金融系统自身稳定。这会导致风险内部传染和风险的外溢。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一家子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支付风险,都可能会传染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第三,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的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风险问题和监管漏洞。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这在市场上起了负面的示范效应,形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总体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或收购等方式形成的典型金融控股公司。

这包括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中信集团三家第一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金融控股集团。

还包括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当前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的业务已经基本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领域。

此外,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发展。

这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庞大、金融牌照基本齐全,并掌握核心金融资源。

二是产业和资本深度融合形成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该类型的母公司是实业公司,虽无金融控股公司之名,但已通过直接控股或参股金融机构而涉足银行、证券、保险多个金融领域。

其中一种是大型国有企业代表,如中石油、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

另一种是民营资本系,目前布局较为领先的有明天系、复星系、恒大系等。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表现出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控制的特征,容易出现内部人事、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混乱局面,需要引起重视。

三是地方政府进行资源整合后形成的地方性金融控股平台。

如上海国际集团、天津泰达国际控股集团、广州越秀金控集团等。

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借助地方政府力量,通过证券化形成上市金融控股公司后,可以直接掌握地方核心金融资源,有利于提升所在城市在金融领域的地位。由于有着地方政府的强力支持,往往能够获得较为齐全的金融牌照。

四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新型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阿里巴巴、京东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凭借着自身在账户、流量、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已经走在金融业务布局前端。例如,蚂蚁金融已经拥有第三方支付、小额 贷款、保险、基金、银行等多项金融牌照。

这类新型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基础进行的模式创新,能够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客户服务体验,但在监管上存在明显滞后。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特殊风险?

与单一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经济、协同效应、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相应的特殊风险,如关联交易、高杠 杆率和信息不透明等。

第一,关联交易的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往往会发生资金划拨、利润转移、相互担保与相互抵押等活动,形成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任何一家子公司出现问题,都可能会传染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

第二,高杠杆率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过程中容易形成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推高财务杠杆率,影响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第三,信息不透明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相对复杂的法人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等,再加上其庞大的市场规模,这使得要想准确评估它的真实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变得非常困难。

应该如何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呢?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提出了四点建议。

——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 或类似法案, 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等原有的金融法律法规 。

——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

当前,中国的法规条例中已经对建立“防火墙”作了一些规定,但零星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文中,且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情况的差异化考虑,具体操作性也不强。

——正确计算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出现资本重复计算而推高财务杠杆率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这就需要以正确计算其资本充足率为前提,充分识别资本重复计算问题。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

本文摘自 |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年第二季度中国经济金融展望报告》

本文:金融控股公司为什么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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