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律师对得起他们的收费么?(北京刑事案件好律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11:33:2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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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一个朋友的交流中,偶然被问到这个问题,引起了我的一些思考。

我说两个案例吧,再评价我是否对得起我的律师费,是不是浪费钱。

先说一个职务侵占并成功无罪的案子

某年,我参与办理一个盗窃案,当事人是广州本地的拆迁户,其实家境尚可不愁吃喝那种。在某民营电子工厂找了个闲职(珠三角常见那种),当仓库管理员。可他有段时间,和同事一起,偷拿了工厂报废仓库的物品出去卖,这些报废物品本来是要统一回收处理变现交公司的,但他拿了几十件出来,找了几个同事一起改装一下,居然卖了十几万。

他们当然很快被公安抓了,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时,他已经被刑拘了十五天,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对他这个数额,如果按办案民警的说法,最坏的结果就构成广东省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万以上)了,量刑最高十年。这个后果很严重。

作为辩护人,我的第一反应是啥,罪名错了!应该是职务侵占。但是,国内这种私营企业自己员工侵占自己公司财产的案件,很多情况定性比较模糊,稍不注意就比较容易被定成盗窃,毕竟盗窃立案标准低,处罚重,且最容易证明。第二反应是警方的数额计算方法有误,不能仅仅案市场价和收益计算犯罪数额。而如果从这两个方向挖掘,有可能无罪!

所以,当务之急,会见当事人本人,弄清楚他们工厂的基本情况,他个人工作的具体职责,相关路径,一切都是为了证实我心里的那个猜测,他是职务侵占,不是盗窃。

当然,公安也不是吃素的,即便罪名不是盗窃,职务侵占十几万也够当事人吃一壶了(立案标准是6万),最高可以判五年。这个肯定是公安备用罪名。

当然,我的整体计划是,先变罪名,改盗窃为职务侵占,再变数额,把犯罪数额降低到立案标准之下,无罪。

首先,通过与当事人会见,写成书面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并找了广州市各区法院仓库管理员、安保员监守自盗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的案例十三个,还找出刑事审判参考的权威案例作论据。并且充分说明该当事人是利用的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因此是标准的职务侵占。

其次,关键点来了,这如果是职务侵占,但是因为侵占的数额是报废品,这些报废品能够出售是因为有个当事人自己加工、变废为宝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工厂的损失,因此,犯罪数额应该以报废品本身的市场价值为准,而不应该以报废品被当事人改装后的价值为准。这个工厂一直以来就有标准的报废品处理流程,相关报废品明码标价,我一算,4600多,正好过了盗窃罪广州市的标准(三千元),但远远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6万元的立案标准,所以,必须先辩罪名,再辩数额。无罪!

把这些意见写成书面的后,提交给办案警官,邮寄给审查批捕的检察院,和办案警官几番曲折终于见了面,阐述了意见,当时还比较激烈,唇枪舌战半个多小时。

最后结果,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一年销案,当事人无罪。

后来,当事人家属又额外送了一大袋他们在番禺自己的地里种的火龙果给我,还挺甜。这个案子,做到了让无罪这不再蒙冤,你说我对得起我的律师费么。

再说个正在办的网络集资诈骗案吧。

1.我们介入这个案件时,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请了律师,当时那个律师拍着胸脯说可以在逮捕前取保,然后就会见了一次,问了几个问题,交了份几百字的法律意见书给公安局,说该当事人已经认罪,是初犯偶犯,请求放人取保,其实这种取保申请就是抄的模板,根本没有对案件的分析,结果当然是没啥卵用,检察院批捕当事人后,当事人家属就找到了我们。

我们介入时,当事人才撤掉了前面律师的委托。

当事人是某个公司的程序员(其实不是,我为了隐匿身份,胡说的一个职位),他们公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集团,老总等几个高管、员工都被抓了,案值过千万。

他被经侦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但是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发现当事人应该是无罪的,关键是,当事人他自己也觉得自己很冤,并没有认罪。

2.这类案件中,集资诈骗案件多数是以集团、公司为平台进行相关活动,既然是公司,就会有各种人员。从主要决策人老板、参与决策的高管、相关员工,还有毫无关联,只是做一份普通职能工作的普通财务、技术人员。如果是为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辩护,辩护人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性质之辩和证据不足之辩,进而从客观行为推导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或故意犯罪,进而达到无罪或罪轻之效果。

3.但如果其仅仅是一个履行份内职责的员工,则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或嫌疑人正在利用其实施犯罪,如果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所在的团队、公司在开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则其极有可能被检方起诉;如果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所在团队在开展犯罪活动,其仅仅是履行普通的财务、技术开发、供应商支持等工作,则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本身就和集资相去甚远,此时作客观行为之辩看似很有力,实则牛头不对马嘴,为其做主观目的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4.因此,此类为普通员工的辩护工作,重点就在该普通员工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知。这也是我们重点的辩护策略。

5.我们介入案件是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所以当时我们的辩护目标就是,争取检方对我的当事人不起诉,如果不得已起诉,那就法庭继续亮剑。

6.而主观心态方面的证据,最主要、直接的,就是当事人的口供。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极其重要的证据。

而我当事人的口供最有价值的一句的:“我没犯罪。“

7.由于当时是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保证了我们充分的阅卷权利,当事人总共被讯问了十三次,前三次讯问都不认罪,即供述:“我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我仅仅是履行职责”。此三次供述稳定而明确,明显有利于当事人。

8.但是,在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却清清楚楚的说,当事人某某对自己参与帮助集资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为何?当事人明明不认罪的啊,原来当事人在第四次笔录中说:

“(警方问:你是否犯罪?)答:我犯罪了。(警方问:那你之前几次为什么说你不认罪?)答:我之前不知道我在犯罪。但在这几天侦查机关的教育和讲解之后,我才知道我的行为在犯罪。”

看到这里时,我当时高兴的几乎站起来,小伙子你救了你自己啊!心里也谢谢警察幸亏问了他你为什么之前不承认的原因。

因为这段口供说明当事人在行为当时没有犯罪认识和意愿,并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的直接故意,而是在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侦查人员的讲解,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

他所谓的认罪,是事后对自己行为的猜测性评价,而不是对涉案当时主观心态的客观描述!哈哈,我当时就觉得,小伙子你可真聪明,救了自己!

9.更可喜的是,在最后一次口供中:”警察问,你是否愿意退赃?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这是为什么?我当时带着这个问题去会见了当事人,他的答案在我意料之中,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常工作,赚取合法的工资,根本不是赃款,无赃可退。

10.由此,我们当时坚定的向公诉科的检察官反应此问题,提出我们当事人是一名普通员工,其性质和一名普通的保洁员基本无异,而且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更没有所谓的认罪,他无罪可认,书面意见洋洋洒洒快一万字,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此前律师的意见完全不是一个路子,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说他们会好好考虑此情况,同时我还提交了重新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等书面材料。

11.在和检察官我们的意见时,检察官的态度前后很明显有了改观,刚刚开始他也说你看啊,当事人都认罪了,事情很明显了,所以我们才会批准逮捕他,看你咋说。但是后来阐明我们的无罪观点后,他表示这个问题他们要重新好好研究,相关的书面意见他们会重新审查,检察官也表露出这个案子涉案人员多,案卷也多,对于这种从犯,他们主要看是否认罪的证据,其实如果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就能提出此意见,我的当事人可能根本不会被批捕,但事情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13.这个案子还在进行中,但我相信,即便我们狙击起诉不成功,即便上了法庭,我们也会坚定我们的基础辩护意见,连我的当事人自己都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我更加要为其争取合法的权益。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我的工作是否配得上我的收费,我还真的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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