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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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98号文件明确了减除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来说,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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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98号文件明确了减除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来说,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年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98号文件同时规定,计算月(季)度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时,应分别按照新、旧税率表及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例如,王先生为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业年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2个月。王先生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方式是按当期实际收入实行查账征收。截至年第四季度,王先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其年前三季度累计已纳税79750元。年度终了后,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王先生年度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45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按照98号文件,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其中,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照上述公式,个税法修订前,王先生的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收入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则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420000×35%-14750)×9÷12=99187.50(元)。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42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则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420000×30%-40500)×3÷12=21375(元)。王先生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99187.50+21375)-79750=40812.50(元)。
相应地,年度汇算清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照上述公式,个税法修订前,王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则年前三季度税额=(450000×35%-14750)×9÷12=107062.50(元)。新个税法下,王先生的45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则年第四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00×30%-40500)×3÷12=23625(元)。则王先生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107062.50+23625)-(99187.50+21375)=10125(元)。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而言,98号文件在明确减除费用适用标准的同时,还详细说明了如何以加权平均法解决新旧个税法在税款计算过程中的衔接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需要关注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规则仍在制定中,并将陆续出台,建议纳税人持续关注个税改革动向,及时了解后续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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