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2018版)(北京变更税务,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9 17:51:1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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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1271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12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安排的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残疾人,但其他不存在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仍可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八、用人单位如何查找“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需使用电脑(PC)端进行登录,查找步骤如下:

(一)进入“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专栏”。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

1.通过市残联官网(bdpf.org)页面中部的“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链接进入;

2.地址栏输入bdpf.org/jy/index.html进入。

(二)点击“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专栏”页面右侧的链接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首页。

九、用人单位如何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一)用人单位使用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的CA证书进行登录”;

(二)无CA证书的用人单位,须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十、用人单位如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图标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十一、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填写 “网上申报系统”审核通过的残疾人);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额外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用人单位现场申报的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除提供本政策问答第十一项提到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二)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三)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十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三)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十四、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五、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六、用人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七、用人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十八、用人单位对网上申报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对“网上申报系统”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有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十九、用人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补充材料及原《审核确定书》或原《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重新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须重新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重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或原《重新审核确定书》。

二十、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登录市、区残联网站、市税务局网站和首都之窗查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市残联bdpf.org、首都之窗beijing.gov、市税务局bjsat.gov的相关栏目),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同时,用人单位也可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区(地区)税务局及相关税务所免费领取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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