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新规解读!(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12:54:1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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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10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两个《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9章53条,坚持问题导向,以全面推进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以合理配置、集约使用、规范管理为主线,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完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了权属明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处置顺畅、监督有力的办公用房全过程科学管理体系。

(一)明确管理范围。《办法》中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同时,将技术业务用房一并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二)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办法》确定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级、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定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的“六统一”管理体制。

(三)规范权属管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厘清使用单位的权责义务,明确提出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涵盖全省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织密办公用房信息“一张网”,下好上下管理“一盘棋”。

(四)从严加强配置管理。明确规定要加强办公用房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首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方式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优先级顺序,同时,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适当上收并从严控制审批,强调配置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五)强化使用和维修管理。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要进行年度备案,不得超标使用,不得擅自多处办公,退休后不得继续占用。对大中修审批程序的管理和核查、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以指导和推动全省办公用房维修审批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创新处置管理。多渠道创新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出口”,提出跨层级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服务民生、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统一招租、公开拍卖、拆除等6种处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鼓励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使用,推动办公用房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七)推进办公用房标准化管理。从推进办公用房管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绩效化的角度,提出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盘点、使用凭证、项目审核备案等制度,制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等具体标准。

(八)突出全方位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等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确保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详戳下图↓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9章39条,坚持从严从紧,以全面加强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

(一)公务用车定义及分类。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根据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情况,将公务用车定义调整为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并分类细化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同时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的定义和用途。

(二)管理体制。将管理体制从分级管理细化为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确定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本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三)编制管理。分类明确了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负责部门,要求相关部门间建立协调备案的工作机制;对编制核定提出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四)标准管理。明确要求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标准体系,分类规定了公务用车配备的排气量、价格等标准,提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根据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配备管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明确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要求。

(六)经费管理。明确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七)使用管理。明确规定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提出了建立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推进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和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八)处置管理。明确了车辆处置管理主体是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了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处置原则以及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处置方式。规范了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等车辆处置流程。

(九)监督问责。明确了党政机关以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党政机关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强化社会监督;细化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14种追责情形。

编辑:何欣泽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潍坊高新区发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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