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节税时有哪些问题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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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现企业节税,助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可谓是效果显著。但是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如何依法享受,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企业要实现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重中之重。今天我们就选取了五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如何享受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企业合法节税提供有益参考。一、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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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现企业节税,助力企业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可谓是效果显著。但是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如何依法享受,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
企业要实现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重中之重。今天我们就选取了五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如何享受的常见问题,希望能为企业合法节税提供有益参考。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但是,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的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限制。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有执行期限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文件,均属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进行了明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的小微企业,如果取得的免税收入而且可以单独核算,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五、清算期间的企业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处于清算期间已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根据税收优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应当享受优惠税率,同时,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无法计算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产总数和从业人数,无法享受适用小型微利的照顾税率。由此可见,企业清算期无法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就不存在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不仅仅只有国家层面的,还有地方层面的。企业要想实现合法合理节税,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利用好各种政策,才能实现节税金额的最大化。
当然,对于企业来讲,节税一般都是由财务部门进行,限于专业和精力等因素,难免会有疏漏,轻则达不到节税效果,重则无意中越过法律红线,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做节税的时候需要慎重,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团队来运作,既能达到节税效果,又不至于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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