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院公布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20:49:0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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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潍坊6月21日讯6月21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一、山东某光学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光学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投资建设的光电精密仪器项目是第14届鲁台经贸洽谈会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建成后山东某光学公司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运动光学仪器、天文望远镜的光学仪器供应商之一。因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山东某光学公司自2014年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类总额为64186214.73元,负债类总额为88800771.72元,资产负债率为138.35%,已资不抵债。2015年7月7日,某金控集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某光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2015年8月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某光学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及偿债能力分析结果,山东某光学公司在清算状态下,税款债权清偿比例为39.56%,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零,债权人的债权与出资人的投资会面临巨额损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多方努力,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并由占公司注册资本60%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年9月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山东某光学公司进行重整。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了出售式重整的方式。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人出资设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受让山东某光学公司的有效资产。战略投资人所付出的资金按清偿顺序有效偿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由新公司承担递延偿付责任,剩余价款支付普通债权。依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抵押债权将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3%。年12月22日,山东某光学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年1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创新重整方式,发挥司法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导作用,促使破产企业再生发展

山东某光学公司重整案是潍坊法院首次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公司虽因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但该公司具有地处潍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环境优良、土地升值潜力大等区位优势,若选择破产清算不仅会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还会使企业的优质资产流失,在此情况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模式,指导管理人选定了同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投资人,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这一新型的重整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破产清算方式下破产财产因流拍而导致的大幅度贬值,重整方的资金带入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债务人优质资产价值的盘活,使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普通债权也由零清偿实现了部分清偿。战略投资人获取企业资产后,将继续投入资金用于太阳能新技术研发,设立与上海交大、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合作的太阳能应用实验室,以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潍坊太阳能与绿色建筑应用技术中心,实现国内顶尖的太阳能领域技术成果在潍坊的转化和应用。该出售式重整模式使该公司的优质资源得以保留,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促使企业再生发展,实现了新旧动能转换,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潍坊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分布在潍坊市寒亭区及诸城市。因受区域性金融风险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加之自身融资杠杆率过高等原因,潍坊某置业公司自2014年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截至2014年4月,该公司资净资产总额负的1.6亿余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2014年4月18日,债权人江苏某置业公司、潍坊某经贸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潍坊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2014年12月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民辖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受理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情况,债权人共计764人,债权总额为62,073.3479 万元: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为13689.7037万元,税款2127.2738万元,普通债权46256.3704 万元。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潍坊某置业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0105.4854万元,潍坊某置业公司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针对上述情况,寒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管理人债权核查及债权清偿顺位的工作指导,确立了第一顺位清偿消费性购房户债权,第二顺位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债权,第三顺位清偿职工债权,第四顺位清偿税款债权,第五顺位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制定了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已进入破产财产变现阶段。

典型意义:在涉及基本民生的企业破产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创新破产模式,营造新旧动能转换的良好法治生态

潍坊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潍坊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相继陷入经营困境,一些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引发一系列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寒亭区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针对购房户办证问题、烂尾工程续建涉及的手续变更等事宜,法院、政府工作组、管理人多次进行协调,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不稳定因素及对上访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答复,既化解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也有效的降低了意向续建方的各种顾虑,最终使得“汇某名城”烂尾项目得以顺利拍卖并续建成功,数百名消费性购房户的房屋得以交付。该案的顺利解决,实现了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理论发展与审判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营造了依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的良好法治环境,取得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

三、山东某面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面业公司原是潍坊地区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由于管理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项目,特别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并支付巨额利息,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初,山东某面业公司停产。雪上加霜的是,年3月1日,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山东某面业公司以及刘某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存粮户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年3月,山东某面业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到山东某面业公司作为潍坊地区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其自主研发的麦芯粉产品在某市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和市场份额,具备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有相当的投资价值和潜力等因素,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经与寿光市政府、破产管理人反复研究论证,决定摒弃破产清算,实施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某面业公司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事务后,通过公开招募程序确定重整投资人,在法定期间内制作并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分组表决后,各表决组债权人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对山东某面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予以批准。最终,山东某面业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盘活了优质资产、清偿了上亿债务,企业浴火重生、职工重返岗位,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作用,实现企业职工、企业、存粮户以及其他债权人四方共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寿光市人民法院全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依托“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府院协同解决企业破产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有效保障了法院依法办理。在重整计划起草过程中,注重依法综合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多方共赢,确保和谐稳定。在案件办理中,从维护存粮户生存权的角度,经寿光市人民政府、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反复调研论证,形成了相对于税收债权、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而言,存粮作为共益债务应优先受偿的意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8023户存粮户粮食债权优先清偿,2户抵押债权协议清偿,187户职工债权、2户税收债权全额清偿,474户普通债权按10%比例清偿。正是基于对存粮户合法权益的妥善保护,保证了该草案的顺利通过,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

四、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某农村商业银行与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引发纠纷,某农村商业银行认为两公司已停产,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对上述两公司进行共同破产清算。经诸城市人民法院审查,两公司在资产、管理及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混同情形,故将两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截止2015年1月31日,潍坊某化纤公司、潍坊某工贸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30692031.21元,负债442344919.8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1652888.62元,资产负债率为192%。

裁判结果: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潍坊某工贸公司和潍坊某化纤公司存在以下混同情形:1、管理混同。在形式上两企业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实际受同一人控制(主要投资人王某某),且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对于两公司的管理存在职权交叉。2、财务混同。两企业未单独建立财务账,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财务账,混合记账。3、资产混同,两企业除有证的土地和房产外,企业资产混同,无法区分隶属关系,债权债务混同。4、业务混同,两企业的业务重合,难以区分。潍坊某化纤公司与潍坊某工贸公司符合关联企业的条件,适用关联企业破产制度。同时,据审计报告,两关联企业已负债大于资产,资产负债率192%。两企业资产确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潍坊某工贸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潍坊某化纤公司的共同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财产已依法拍卖成交,破产案件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

典型意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淘汰落后产能,使僵尸企业有效退出市场,保障相关行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潍坊某工贸公司、潍坊某化纤公司的主要产品锦纶帘子布等,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无节制生产,造成该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整个行业都滑向亏损。两破产企业设备老旧落后,库存增加,货款回笼困难,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但两企业并未按市场规律进行研究减产或转产,最终造成严重经营困难。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及时与企业驻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由政府财务对职工工资进行部分先行垫付,优先保障职工利益。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为使企业的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提高破产资产的效益,诸城市人民法院积极有针对性地寻找承租企业,采用“先租后破”方式,将破产企业资产整体出租经营,做到“破产不停产”,职工不失业。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也得到平稳推进。破产财产拍卖成交后,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将部分厂区盘活利用,同时将部分厂房租赁给一家新能源企业使用,有效提高了厂房的利用率,淘汰了落后产能,扶持了新能源企业,实现了新旧动能转化。该案的成功审理使产能落后的破产企业有效退出市场,为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土地、厂房等资源。对打破传统产业和传统经济模式,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东某建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2013年,山东某建材公司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公司拆除立窑,投入2.6亿元新上旋窑项目,导致资金紧张,同时水泥市场低迷,水泥制造行业遭受巨大冲击,加上自身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连年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主要资产被司法查封、冻结,2015年6月停产。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山东某建材公司资产总额231044519.61元,负债总额348383377.47元。2016年5月24日,山东某建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了山东某建材公司重整计划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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