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律师参与涉税业务——引论(税务律师业务,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16:35:1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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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殷梦

当人们遇到纠纷时,第一想到的就是律师,因为律师可以给你作出一个初步判断,提供处理纠纷的初步思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的减少您的损失。但是,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再加上中国法律体系的庞杂,律师也不可能什么都懂,总会出现知识的盲点。再者,资深律师随着其经验的积累,他们在传统业务的办理过程中,遥遥领先于年轻律师。作为年轻律师,如何在除入行时,能够缩小与资深律师之间的差距,开拓自己的业务领域?

按照韩国战略学家W·钱·金教授和美国战略学家勒妮·莫博涅教授提出的蓝海战略理念,作为年轻律师,不宜与资深律师在传统业务领域争抢拼杀,开拓新兴业务,结合自身的年龄优势是解决这种不利局面的途径。下面,笔者就年轻律师开展涉税业务的可行性和涉税业务基础知识作一简单介绍,以期为律师服务多元化发展尽微薄之力。

一、年轻律师开展涉税业务的可行性

本文所指的年轻律师,主要是指年龄尚轻的初入行律师。这类律师群体年轻、精力充沛、学习欲望强[①]、爱尝试、有冲劲。在传统业务的“红海”中,不利于他们的发展,其与资深律师的差距太大,也有损于他们对律师职业的信心。因此,年轻律师有必要在新的领域展开尝试,发挥自己的优势。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大力倡导和开放,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续出台,这就为税务筹划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也产生了大量的涉税纠纷。面对一个新兴领域,年轻律师和资深律师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甚至更具优势—年轻律师精力旺盛、学习能力强、接受新鲜事务的欲望强等。具有这样的优势,就为年轻律师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涉税业务基础知识简介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得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这是官方给出的定义。也有人将税收理解为一种交易行为,即纳税人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的服务,例如安保、秩序、确权等等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法律由人民群众制定,相当于一种契约,纳税人实施某种行为产生纳税义务,从而通过纳税换取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的“服务”。

总体来说,中国只有三部以法律命名、直接调整涉税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其他调整涉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发布[②]。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税务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划分,即了解哪些部门可以制定税收法律规范,哪些部门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哪些税种由国税部门征收,哪些税种向地税部门缴纳等等。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前者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其核心,这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守法人群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行为,并且要求税收立法要具体明确,即要求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税率、纳税期限等要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溯不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以及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这些原则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二)税法的基本要素

任何一部税收法律规范都包括的要素即为税法的基本要素,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即是对纳税人的规定,它们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税法基本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那么,当我们初次接触一部税收法律规范(或者新的税种)时,就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这三个要素入手,其次了解税目和税率,就能很快搞清楚这部税收法律规范。接着通过对纳税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纳税地点、缴款期限、罚则的掌握来加深对这部税收法律的理解,最终成这方面的专家。

(三)税种的分类

我国现行有19种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五类:商品和劳务税(例如增值税)、所得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例如房产税)、资源税(例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特定目的税(例如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从征税对象来划分税种,可以直观有效的让初学者对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初步的理解。此外,根据征税权不同,还可以分为国税、地方税、国内税、国际税等;根基税法内容的不同划分为实体税法、程序税法。作为年轻律师,我们只须知晓第一种划分方法即可,它可以帮我们迅速的建立起一个税法体系,有助于我们快速的掌握这门法律知识。至于后面几种划分方法,相信作为法律人,这些已是我们熟知的内容。

(四)国税和地税

国税,即国家税务局系统,从上到下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所谓地税,即地方税务局系统,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县、县级市、旗设置地方税务局,另有征收分局、税务所等排出机构,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构协同本级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地方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所得,该部分为国税系统征收)、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除此之外,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部门负责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三、税务筹划业务

税务筹划,就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作出安排,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达到少纳税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例如,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在个人获得年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其每月的工资和和年终奖金的数额,来确定合适的税率,最终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再有企业合并时,利用免税合并的优惠政策,调整纳税义务人的投资行为,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前者是合理合法的减轻税赋负担,后者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前者属于国家鼓励提倡的行为,后者属于国家严格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税务筹划领域可开拓的空间很大,其不仅可以帮企业提前对经营活动、投资行为作出安排来减轻税负,也可以在税务筹划失败或出现状况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①] 本文并没有贬低老律师不思进取、不爱学习的意思。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处理事情时也是采取自己最擅长的技能。而且,老律师往往也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他们也不太愿意去涉足这一新的领域。

[②] 至于《宪法》和《刑法》中涉及到调整税法法律关系的规定,本文不作重点讨论。

简介:殷梦,法律硕士,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年建设工程施工经验,注册建造师;专业领域:建设项目开发、施工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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