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前为什么要进行税务规划?(税务会计规划,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9:56:5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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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的原因不外乎它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还有希望儿女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及健康的生活。但在好不容易完成相关移民手续抵达美国报到后,就同时成为它的税务居民,这就表明马上需要面对美国的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相关问题。

最让新移民头痛的是美国联邦税制下的全球课税制度,这代表你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之后,不只是美国境内的收入需要被课税,而且你全球的收益、资本利得或其他收入,都需要缴税给美国政府。

因此在计划移民美国之前,如果没有妥善规划,不只会被它复杂的税务制度搞得晕头转向,弄不好辛苦赚来的血汗钱还没有安稳地传递给下一代就被美国国税局拿走一大半了。所以为避免以上状况的发生,下面我就来跟大家解说一下赴美移民之前所需知道的财税规划,教大家如何有效地做好准备。

新移民对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五大误区

关于美国全球征税制度,很多新移民常常会有认识上的误区,下面简单列出五大误区给大家做参考。

误区一,在全球征税制度之下,是对移民的全球资产进行征税?

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在美国国税局的眼中,资产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入就是工作收入,投资所得利息、分红或者资本利等;资产则是指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土地、车子或奢侈品、古董等。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

举例来说,成为美国纳税居民之后,假设你在国内有2000万人民币的房子正在出租,每年租金收入大概有150万人民币,那么这150万人民币的租金净收入就是被美国国税局征税的金额。如果你把房子卖掉了,赚了钱,那就必须要付资本利得税。

误区二,在全球征税制度之下,在海外工作的纳税居民就得交两种税,一个是国内的税,还一个就是美国的税。

美国全球征税制度有一个原则,不会重复征税。意思即美国纳税人给别的国家或者地区所交的税都可以用来充抵美国境内的税。例如你有美国绿卡但在中国工作,那么在交美国的税之前可能会先按照中国境内的税法来交税,因此在报美国所得税的时候,交多少中国的税就能抵多少美国的税。

如果依照你的收入标准在中国的税率比美国高,能抵用的税额用不完,还可以留到接下来十年内的任何一年去抵。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作为美国公民或是持有美国绿卡在中国工作,你所交的税可能会比普通中国公民所交的还要少。

误区三,一旦成为美国纳税居民,纳税居民的中国公司产生的利润也需要缴美国税?

这个是完全错误的理解。美国的全球征税制度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持有股份的公司则是另外一个实体。如果纳税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产生的利润没有通过分红的方式分配给纳税居民,那么纳税居民是不需要为其拥有的中国公司产生的利润来缴美国的税。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纳税居民拥有的中国公司每年获利1000万人民币,但并没有得到公司给的任何分红,那么就不需要为这1000万人民币的利润缴美国的税。

误区四, FATCA,即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新移民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答案是不会的。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基本上只是要求他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居民在该国获得投资收入和来源于美国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包括账户金额、利息、支付去向等银行的账户信息。

它所涉及的只是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信息的通报,不涉及房地产等固定资产的通报。信息通报和缴税税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是要多填一张申请表,不需要缴任何的税。

我建议移民客户尽早去找美国专业会计师来做规划,而对规划好的移民是绝对没有太大的影响。并且获得美国绿卡之后,还可以享受海外收入的抵税额。

误区五,所有的海外收入都需要缴纳美国国内的税?

美国针对海外收入每人每年有超过9万美元的免税额。举例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拿到绿卡,每年从中国获得10万美元的收入,如果分别报税,扣除每个人9万美元的免税额,那每人每年只需要就1万美元的收入来报税。

而这1万美元如果在中国已经缴了税费或者在美国有其他生意费用的支出,还可以享受一些抵免,经过一些费用抵扣之后,每人每年只需要缴1000到2000美元的税就够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免税额的海外收入是指主动的收入,如工资是劳动所得收入,但不包括公司分红、银行利息、投资回报或者赌博的获利、社保的福利金、退休金还有年金等等。意思就是买卖房子或者股票所得来的收入,是不能包括在每年超过9万美元的海外收入免税额当中。

移民美国前需要思考的财产规划问题

移民美国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1、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

2、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以及与美国境内所得的纳税情况。

3、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可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

4、如果您不排除日后要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要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得日后放弃美国国籍时,不需要多缴冤枉税?

在考虑到上面四个问题之后,有意愿移民美国的各位,可与专业会计师或者是财务规划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五年的资金预算表、投资移民前处分财产的可能时间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避免移民前需要缴中国当地的税金,移民后全部资产变成美国国税局课税对象又被扒一层皮。

移民前后常见的六大税务规划方式

规划一,选择正确的绿卡申请人。

1、以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来做绿卡的主申请人。如果只有太太一个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的问题。

2、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最好不要拥有美国地区以外的资产。因为依照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人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资产、公司股份,同时还要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

规划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美国税务居民是需要被课征全球资本利得税。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是属于长期的资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国可能仍需要缴纳20%的联邦资本利得税及各州的州税。

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比较。假设某申请人移民前有以下三个资产,资产A:成本10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50万美元,市值170万美元。资产B:成本8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50万美元,市值40万美元。资产C:成本12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30万美元,市值140万美元。

情况1,移民前申请人完全不处分资产,移民后依照市值处分。资产A获利70万美元,资产B亏损40万美元,资产C获利20万美元。这种情况下,获利90万美元,扣除亏损40万美元,实际获利50万美元。由于他是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才变卖的,还应缴20%的美国资本利得税,约10万美元,最后净获利40万美元。

情况2,移民前申请人以移民前价值处分所有增值的资产,之后再买回,移民后依当时市值价处分所有资产。此状况下,资产A移民前获利5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20万美元,资产B移民后亏损40万美元,资产C移民前获利1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10万美元。

这样,他在移民前获利的60万美元无需缴纳美国20%的资本利得税,实际获利为60万美元。而移民后再将A与C资产买回,总获利30万美元,但由于B资产亏损40万美元,最后无需缴税,并有10万美元的损失可抵其他所得,净获利为50万美元,比情况1多了10万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财产或股票及其他资产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待移民后再买回。或者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的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暂时不出售,因为移民后如果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还可以享用个人25万美元或者夫妻50万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税额。

规划三,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供以后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许多移民其实不知道往后会不会选择放弃美国籍,所以我建议各位准备移民时,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来资产出售计算资本利得税会遇到问题。

最好在移民报到时,申请人及附带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请公证处协力鉴价机构出具一份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未来决定放弃美国籍时可以确认移民时的成本,以明确计算弃籍税。但注意,鉴价报告只供弃籍时使用,如果是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时取得的成本价为基准。

规划四,避免绿卡取得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包含三种:美国公民;中国护照持有美国绿卡者;中国护照(中国父母未持美国绿卡)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183天加权计算方式:今年在美国天数(至少31天)+去年在美国天数的1/3+前一年在美国天数的1/6,计算结果不超过183天就不会被当做美国税务居民。这个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许多人怕在移民美国前就成为税务居民,所以在取得临时绿卡前先把美国境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父母,希望达到避税的效果。

规划固然好,但许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来美短期居住的习惯,然而忘记了计算他们每年待在美国的时间,可能不巧会让他们也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国逗留超过120天。

是否会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以下图表可以协助参考。

规划五,移民前设立海外家族信托。

优点在于如果设立得当,不只可以达到保全隔离的效果,申请人还可以使信托中的资产永久性的不受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和税法,意味着每一代最高可以节省约40%的美国联邦税。但信托必须在家族迁移到美国成为税务居民前设立完毕。

规划六,移民后,在美国成立生前信托或者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

成立生前信托可有效避免日后遗产争议,亦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务,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间。此外,如果夫妻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互相赠与也可免税。

生前信托的其中一个概念是AB信托。在此信托架构中,美籍夫妻可将共同资产放入AB信托中,指定彼此为生前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时没有财产所有权,但可享用信托里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过世,假设为先生,AB信托将可以拆成A信托及B信托。首先可以利用先生当时的终身遗产免税额,把他的遗产转入到B信托中,之后利用夫妻间无上限的继承免税额度,将剩下的财产移入A信托中,这样不但先生过世时可先不用缴纳遗产税,还可以达到遗产税递延的效果。

未来太太过世时,则只有A信托里的遗产会被计入在太太的遗产总额中计算税金,B信托则允许太太在未来符合某些条件下,仍可以继续享用B信托里的收益,但不会被视为B信托的法定拥有人。

所以在日后太太过世的时候,子女取得B信托里的遗产,也不会被视为母亲的遗产,这个部分将不会被课征遗产税。在世的配偶也过世之后,A信托及B信托里的资产也会依照约定转移给最终受益人。

在美国一个人如在生前购买人寿保险,死亡后他的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会被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加以课税,但可以通过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来节省遗产税。这个信托架构一定要是无法撤销的信托架构,若是这个信托是属于可撤消的,则受益人就仍会被视为信托的拥有人,这样保单的收益还是会被认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这样信托就没有节税的意义了。

还有被保险人绝对不可以是受托人,必须是指定一个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个机构作为受托人,通常是亲戚、律师或会计师。还要特别注意,这一类的信托一定要在被保险人死亡三年前设立,如果被保险人在设立信托之后不满三年内去世,这个信托也不具备节税的效果,最后得到的保险理赔金仍会被课征遗产税。

这一类的信托因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强烈建议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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