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例解广告公司增值税应税行为财税处理(税务代理公司广告,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1:56:5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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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文亮老师

一、广告的定义

广告,即广而告之之意。广告作品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是以促进销售为目的,包含着商品信息,具有被传播或自我传播能力,在广告人的主观创作下,通过技术手段所制作完成的,以大众媒介为渠道的符号集合体。

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和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示声明等,主要目的就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从事广告活动的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广告主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把广告活动称之为广告服务,定义为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广告公司营改增政策及适用的税率选择

增值税开票税控软件(金税盘)把广告活动分为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两大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广告公司的业务活动并不局限于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还夹杂着广告设计、平面设计 、展示设计 、业务宣传品制作、各种广告牌、灯箱的制作、广告位的出租和广告牌处置业务。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91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 ,决定调整增值税税率,并规定从5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广告公司税率具体执行情况为:

1、小规定纳税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其征收率为3%

2、广告公司承接广告发布、广告代理或广告设计业务,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

3、广告公司承接的钢质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给奖杯、笔、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制作,一般是广告公司往往自行采购相关材料,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如何选择税率呢?2012年11月28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回答制作广告牌、路牌、灯箱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说:“这需要区别广告和广告美术这两个概念。而广告美术与广告是不同的,它是制作者利用其美术专长为客户加工、制作钢字、美术字等产品的业务。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按照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广告牌、路牌、灯箱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公司,而应当是广告美术的范畴。因为在整个广告活动中,制作广告牌、路牌、灯箱等是生产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而不是策划、推介、发布广告的行为。因此,单独制作广告牌、路牌、灯箱等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属于哪一类货物呢?广告牌、路牌、灯箱一般是用角钢制作的框架结构产品,符合增值税开票税控软件中钢结构及其产品为已加工的各种钢型这一定义。因此,应当将广告牌、路牌、灯箱归为金属制品中的钢结构。也有一些特定广告牌、灯箱是安放在专门为其建造的砖混结构或钢混结构的建筑物上或者大型立柱上,成为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样的特定的广告牌、灯箱应属于不动产。设计原本是营业税中的税目,第一次营改增时,财税[2011]111号即《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将设计分成两块,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归设计服务,而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归入了广告服务。2016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删除了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而设计服务增加了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这一切又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密切相关。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广告设计属于专业设计服务,税收编码为304030102,2016年5月1日后归入专业技术服务,税收编码为3040103,年又停用该编码,改为304010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单纯以广告制作(货物)为主,承接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展示板、给水杯、笔、帽、包、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业务,适用于16%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单纯以广告制作为主,承接的钢质广告牌、灯箱制作并负责安装的(必须是安装费另行收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应分别计算其销售额和营业额,第七条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以设计服务为主,承接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展示板、给水杯、笔、帽、包、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广告拍摄(广告图片摄影和电视广告摄制)等业务,往往是设计、采购、制作一条龙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适用于6%的税率。

纳税人以广告发布和广告代理为主,兼有广告设计、制作等业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定纳税,都应将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收入单独核算,以便正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那么,如何区别是以单纯以制作加工为主还是以设计为主的纳税人呢?最简单的方法是看营业执照。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鉴定在税种时,凡经营范围第一项为广告制作一律登记为增值税,凡经营范围第一项为为平面设计或图文设计的一律登记为营业税。

4、广告公司自有的各种广告牌、灯箱属于固定资产,分为有形动产不不动产两种,钢质的广告牌、灯箱属于有形动产,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和大型立柱广告牌则属于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将钢质广告牌、灯箱广告出租于其他广告公司使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于一般纳纳税的,税率为16%

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砖混结构或钢混结构广告牌出租于其他广告公司使用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第三条第(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第(二)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0%。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广告牌、灯箱。

(1)广告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钢质的广告牌、灯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第四第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统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广告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的广告牌

广告公司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的广告牌,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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