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的可以避税、避债吗?(合理避税书,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0:53:1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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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说保险有几大功能,其中说的最多就是避税功能,真如所说保险避税、避债功能吗?

我们先看《合同法》与《保险法》针对保险避税、避债的条款,见下图:

从《合同法》来看,保险不受债务的影响;从《保险法》看,人身保险金不属于债权。

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目前市面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大多以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为主险,基本都属于人寿险的范畴。

简单来说,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都可以避债。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则不具有避债功能,因为,这类产品的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本身,钱到最后还是赔给他自己,属于他自己的资产自然不能避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保险首先不受债务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寿险保单进行追索。举例,刘先生因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但之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因人寿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债权人无权利强制要求张先生退保,以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也无权对保单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进行追索。

问题来了,如果刘先生保单已经交完费,不存在继续交费,保障功能存在。如果交费期未满,那么后期刘先生又如何继续交费,使之保险有效呢?因已经破产,不可能继续交费,保单又如何处理?在此提醒,如果是相用保单时行避税避债功能的,一定是短期交费才可实现。

此情况保单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特别注意,只有指定受益人的寿险保单,才不作为遗产处理,不需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在这种情况下,保单将不能作为避债之用,会被视为偿债资金。

人寿保险合理的避税、避债需要提前规划,如3年前、5年前。商业保险如果是在负债后再购买的,就会以转移财产嫌疑受到刑事处罚。只能说:保险在合理避税、避债方面确实具备一定的作用。并非所有险种都能避税,保险金的给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生保险事故)等等。

本文:保险真的可以避税、避债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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