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作为“两证合一”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证号,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1:07:1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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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事实上,伴随着“三证合一“改革的全面推进,各地围绕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湖北省宜昌市是较早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的地区。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难点有二:一是部门信息共享问题,二是个体工商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赋码问题。前一个问题可以通过先进的网络平台技术解决,后一个问题则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本文作者针对后一个问题,提出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两证合一”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设想,并深入分析了现状、可行性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与税务识别号两号并存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执照上载明的是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是个体户拥有的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其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有效监管,推动信息化建设。

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首次登记机关代码指市场主体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顺序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8位顺序码中的第1位,个体工商户使用6、7、8、9。校验码主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两部门代码的异同点

相同点:

唯一性。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同样,纳税识别号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任何一户个体工商户只拥有一个纳税识别号,任何一个纳税识别号只能赋予一户个体工商户。

终身不变性。工商注册号在个体工商户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同样,纳税识别号也是在个体工商户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纳税识别号保持不变。

不同点:

号码不同。两个部门赋予个体工商户的代码不同。

位数不同。工商注册号共15位数字;纳税人识别号为20位,其中前18位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后两位为顺序码。

意义不同。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纳税识别号则表明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身份,与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身份紧紧相连,就是该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赋码时间不同。工商部门在个体工商户成立时赋码;纳税识别号系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后,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赋码。

现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总体设计方案未包含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规定了统一代码构成: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故现行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设计方案并未包含个体工商户。

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后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具体设想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应用广泛

居民身份证号码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证号码》中有关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地址码,8位数字出生日期码,3位数字顺序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GB11643-1999《公民身份证号码》为GB11643-1989《社会保障号码》的修订版,原标准名称“社会保障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该标准规定了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号码的结构和表现形式,每个编码对象获得唯一的、不变的法定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居民身份证应用广泛,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公民在办理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公证事务、申请出境手续、驾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信贷等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居民身份证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多部门已经采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代码

鉴于身份证的法定性、唯一性、不变性,其在多个领域应用广泛,有些行政审批、监管部门直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审批代码。比如,税务部门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识别号码,公安部门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驾驶证号码,人社部门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医保部门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居民医保的号码,食药监部门对个体工商户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代码。

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下发的《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推行群众办事相关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形成居民个人电子证照目录,建设电子证照库,并且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在群众办事过程中,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直接查询所需的电子证照和相关信息,作为群众办事的依据,避免重复提交。有理由相信,随着公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今后面向公民服务的有关审批、监管部门会越来越多地采用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赋码。

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代码是“两证合一”改革的必然选择

有助于推进简政放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两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上载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体工商户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对个体工商户来说不用来回跑几家单位,真正实现了便利化;对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来说,效率提高,社会成本、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有助于实施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非常重要。如果个体工商户有多个代码,其信用信息很难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统一公民社会信用代码,是公民社会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统一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代码,除了使用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这条路径,难以创建出一个更合理、更科学、更具有使用性、更符合社会信用建设方向的代码。实施“两证合一”改革,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统一的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无疑顺应了这改革的初心。

有助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监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确定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个体工商户有了唯一的身份证号,不仅办事方便,更重要的意义是,这样一个经济身份证的存在,促使今后涉及工商登记、税收缴纳、金融信贷、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的信用信息连同住房信息、婚姻信息、教育信息等信息逐步纳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下,有利于建立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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