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之后,所谓的税务登记是指哪些事?具体怎样去做?(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03:31:0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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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来到会计实操课堂。接着上一课,我们继续来说是税务登记事务。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所谓的税务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登记事项有下列四个类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事项。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也叫设立登记。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应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五证合一”之后,开业登记事项包括的内容为:

1.企业报到,向税务局提交相关纸质资料,一般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公示章程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机构股东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签订代扣税三方协议。所谓的“三方协议”,是指由企业、税务局和银行三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约定在发生纳税缴款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缴款申请后,银行根据缴款申请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无需纳税人再次进行付款确认;

3.税务机关为企业进行税种核定,办理相关人员的实名认证,并开通网络申报、发放申报密码。

二、变更登记

1.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登记内容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登记内容是哪一些呢?简单说,企业的所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如下表:

2.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和流程

企业在发生上述“登记事项”的变更之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纸质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以及与变更事项对应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其中,变更登记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重新签署“三方协议”。

3.税源监控

税务变更登记涉及股权变更的,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前,应填制、提交“税源监控表”,对股权变更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进行汇算、清缴,之后才能继续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源监控表如下图所示,需要填写相关股权变更的原值、转让价款等数据。其中,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价款减除股权原值的差额,乘以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20%)计算;印花税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乘以印花税产权转移数据税目的税率(0.5‰)计算,购销双方均应计算缴纳。

另外,发生股权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执行查账程序,也就是说,要先查账,完了之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4.税务变更登记如涉及跨主管税务

机关变更,则应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跨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跨区、县一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以下的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变动,不属于跨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三、注销登记

1.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两种情形

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注销,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应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另一种如前面所述,企业在办理跨区县迁址变更的时候,需要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两种情况的注销登记方法和流程是一样的。

2.税务注销登记的流程

税务注销,在过去比较复杂,原因是税务分国税、地税,需要两头分别注销;另外,国税、地税都需要分别执行查账程序、加上一些人为的因素,整个注销流程下来,少则1个月,多则3-5个月,令不少企业头疼不已。

现在,随着国地税的合并,再加上税总发〔〕149号文件的颁布执行,从年10月1日起,税务注销的流程将大为简化、所需时日将大为缩短。

税务注销的流程是这样的:

1)向税务专管员提出口头申请,了解注销流程,领取注销表格;

2)向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3)执行查账流程。这个过程一般比较漫长,需要多次往返,向税务专管员递交各种资料、表格;

4)查账完毕,填写、报送查账表格、纳税申报表格,补申报各种税款,同时申报最后一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表;

5)填写并递交注销申请表,等待专管员、分局长以及税务局审批

6)审批完成,领取清税证明、税务注销通知书,完成注销流程。

3.149号文件简介

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49号文件,文件名称为《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文件规定,从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三大举措为企业税务注销松绑,这三大举措,我们可以简称为免办、即办和简办,具体为:

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二是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三是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对这三大举措,我进行了解读,并发布了微信公众号文章,感兴趣的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忽继辉说会计”,搜索文章查看。

四、其他登记事项

1.报告银行账户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其实,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时候,已经一并提交了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无需另外单独办理“报告银行账户”事项;但是,当企业新开立银行账户、不涉及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需要单独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

2.扣缴税款登记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此规定,扣缴税款登记只适用于“代扣代缴”税款。实际上,一般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之后,税务机关默认为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因为,任何企业都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义务。

3.报验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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