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公司可以经营文物吗?法律普及!(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1:17:1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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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腾讯视频上,有一段执法宣传视频在文玩界广泛流转。福建浦城县九牧镇派出所所长章秀容在两会期间检查来往车辆时,发现一辆运输艺术品参展的汽车中可能有疑似文物,就将车辆和人员扣押。这段视频再次点燃收藏界和文物市场的恐慌情绪,收藏家主动延期准备举办的艺术品展览,古玩城商铺也将铺面对外营业的时间推后,一时间整个文物市场阴霾笼罩。

作为公平公正的捍卫者,针对这一事件所反应的突出问题,再次撰写文章,向收藏界和文物市场发声:

一是收藏家可以经营文物!

二是收藏家经营文物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这限制不能是授权不明的通知、严重滞后的规定、或者应当修改的恶法,而应是依宪制定、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定!

三是收藏家要主动通过经营文物来保护、发扬、传承、推广文物所承载的文化!

四是执法、司法在侵犯收藏家合法权益时,收藏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依法维权!

一、 反思:收藏家对经营文物的误区

收藏家经营文物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传统的发扬、历史的研究、未来的探索,其本质是对文物的保护。过去,收藏家为保护文物收购行政机关作为废物丢弃贱卖的文物,妥善保护,秘而不宣进行收藏。而今,市场发展对文物保护的需要已经由“藏”升华为“示”,由“示”升级为“营”。

(一) 文物经营理念不高

收藏家收藏的文物有家族传承的、藏友交换的、有古玩地摊购买的、有拍卖公司拍得的、有城建中发现但行政机关当废品销售的,也有从海外购买回流的。“收”与“藏”在收藏家前收藏时代被淋漓尽致的实践。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文物的需求不再是藏、更不再是收,逐渐转化为运作与经营,变所有权为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合作权等,让文物真正从藏品活化为市场中价值的载体的市场需求。

但收藏家基于对文物“死守保护”的初衷和对市场认识的滞后,经营藏品的理念难以提升,仍然局限在小圈子的互换玩赏或者是偶尔的展览欣赏。

(二) 文物经营意识缺乏

有些收藏家先于整个传统收藏界,洞悉了市场对文物藏品经营的巨大需求,开始探索文物经营。但由于对市场需求意识缺乏,认为藏品经营就是文物买卖。同时,法律意识的不到位,又导致藏品买卖大部分都是口头交易,没有订立书面,交易没有书面约定也不遵循传统的交易惯例,交易无章法。

文物交易不拟定书面合同确定交易原则,固定交易对象和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对退换不约定责任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极大。一旦出现交易失败,收藏家继续探索经营文物的可能性降低。

(三) 收藏家经营文物主动性不强

虽然国家整体政策对经营文物的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积极鼓励收藏家参与文物经营,但因收藏家和整个市场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仍然对文物经营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导致这个收藏界对经营文物的主动性欠缺。

且文物市场尚未全面放开,市场对文物价值的调节能力无法启动。部分拍卖公司和文物所有人联合,通过假拍方式创造天价拍卖,不仅让收藏家对同类文物价值正确评估产生误导,更是对市场情绪做出了错误引导。藏家手中的文物原本因为政策法律原因一直藏于民间,政策放开后,低值高估又让藏家自发产生一种囤货待涨的心理,不肯降低文物估值开始对文物的首轮经营。

(四) 收藏家对藏品低值高估

文物市场受天价拍卖的误导,一些藏家对文物价值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低值高估,加上部分藏家本身对藏品的认知不足,将普品认定为精品,仿品认定为普品的情况广泛存在,用普品比照精品的价值,盲目参考拍卖价等误区对藏品作为资产或资本进入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甚至一些藏家夸大藏品等级和对他人进行无他,导致他人也无法准确判断藏品信息和价值,容易产生重大误解。

结论:藏住文物,只能保护文物的本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文物本体可能会或多或少受到侵蚀和损害,越早将文物展示于公众,越早将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放入市场进行运营,就是越早开始对文物本体所承载文化历史的保护、文化价值的保护、文化传承的保护。

二、 规制:收藏家经营文物的法律依据与经营规范

(一) 收藏家经营文物的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根据这条规定貌似《文物保护法》已对文物的商业经营合法主体进行了限定——只有经批准的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但实际并非如此!

如果该条的规定是对所有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限制,那么包括故宫博物院在内的国有文博机构常年从事的文物展览活动、文物衍生品销售活动、文物场地出租出借活动,都成为了违法经营!而故宫博物院2016年文物衍生品销售高达几十亿的销售收入都属于违法所得!

可见,收藏家经营文物是有法律依据的,亦是有事实经营行为存在和支持的。很多人(包括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该条的理解都是完全错误的!关于《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理解和适用,老钱在《文物不能买卖吗?——《文物法》是如何被曲解的?》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本文中就不再赘述。

(二) 法律对商业资质的管理性规范

1.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经营资质的限制属于应修改的法律规定

(1) 《文物保护法》不明确文物范围,是对国有文物与民间文物区别对待的歧视性法律规定。

《文物保护法》限制以销售文物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仅为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但《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未对可销售文物、古玩、古董、古代艺术品进行概念与外延的区分。这种将国有文物与民间文物登录强行分割,无视民间收藏文物客观存在,歧视民间收藏家的法律规范,践踏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属于恶法之法。

(2)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定的文物鉴定等咨询职能客观上无法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但该条款从未实施过,甚至国家文物局在明传答复全国人大咨询函中明确表明,国家文物局及地方各级文物厅在短期内无法开始对民间收藏文物进行普遍范围的鉴定和登录,只能在推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过程中,逐步探索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和登录。

(3)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客观无法履行民间收藏文物登录

国家文物局明知以现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力、物力和科技,无法对文物的概念和外延进行确定。国家文物局2016年共指定42家机构作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权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但这42家机构进行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的前提必须是鉴定对象涉及刑事案件,日常不得对文物进行鉴定。可见,客观上,销售主体没有任何途径明知工艺品和古玩是否为文物,除非销售主体参与了盗墓或者与盗墓罪犯共谋盗墓犯罪。

2.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规范

市场经营是一种市场行为,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应当满足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经营主体条件,设立经营主体,设立过程应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范。

经营范围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登记。需要提示的是,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虽然对经营主体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不产生禁止性效力,但对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违法经营,具有决定性的禁止性效力。可见,在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销售文物艺术品”“鉴定文物艺术品”等明确标注“文物”而从事销售文物、鉴定文物活动的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个体经营商户均存在违法经营的风险。

结论:《文物保护法》以销售文物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制,从根源上、客观上、实际上,无法操作,是与现实相背离的恶法。依据该条款对文物市场的任何执法、司法,在法理上均站不住脚,必然存在违法性。

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销售商品是否为文物,就无法确定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工艺品、古玩为文物,那么销售工艺品、古玩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登记注册,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前提下,不存在违法可能性。

尽管《文物保护法》规定经营主体仅限于文物商店和有经营资质的拍卖公司。但这一规定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是相违背的。实践中从来没有严格执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公司、古玩市场、个体工商户从事文物艺术品的经营活动大行其道。也没有作为违法行为查处。因此,收藏家经营文物,只要履行了工商管理审批手续,完全可以依法经营文物。而且,实践中收藏家经营文物的活动,已得到政府系列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全国各地上万家古玩市场的发展壮大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 收藏家经营文物应注意的问题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虽然是由众多单个交易行为组成,但其并非简单的文物交易行为,从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看,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体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以文物经营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无论何种经营主体,都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有合法名称、明确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设立主体等具体信息否则即为无证经营。

(二) 管理部门

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主要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而个人通过摆设地摊的形式兜售文物,其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商业经营,属于个人买卖的范畴。其转让行为由于缺少合法经营场所和虚假宣传,可能受城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 经营范围

文物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是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有文物经营范围的主体,否则即为非法经营。

(四) 法律规则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不仅要受民事法律规则规范,主要为《民法通则》(即将适用《民法总则》),还要受到商事法律(如《公司法》《担保法》等)和工商管理规则的规制。

(五) 投资与合作

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必然要面临经营投资与经营合作,对文物的展示与价值的挖掘,通过经营的方式在自由市场调节下,获得国内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认可与合作。

结论: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属于市场商事行为,从主体成立、经营范围到行为规制和投资创新都应当遵循市场管理规范,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投资、依法维权。

为深入推进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文物犯罪,保护国家文物安全,7月3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被通缉的10名在逃人员是:史俊杰、孟超、刘建涛、严晚根、邓海峰、李叶军、王建峰、张世刚、范斌斌、刘三勋。(10名被通缉在逃人员信息)

截至8月3日,通缉的在逃文物犯罪嫌疑人邓海峰、刘建涛、严晚根、史俊杰、范斌斌已经到案。

公安机关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关线索,同时检举、揭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

从公安部刑侦局获悉,8月1日,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缉﹝2017﹞26号)通缉的在逃文物犯罪嫌疑人邓海峰(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双岗村上古村30号)在安徽投案自首。

邓海峰,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双岗村上古村30号,身份证号码: 34252319800415791X。

邓海峰系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一起系列盗掘古墓葬案件的主犯,负责出资并于2016年9月纠集、伙同他人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盗掘古墓葬,此后还流窜到河南、安徽等地继续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十分猖獗。2023年3月27日,株洲市公安机关对邓海峰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进行网上追逃,此后对其开展了大量摸排、研判工作。湖南、安徽两地公安机关多次派员上门对其家属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敦促规劝邓海峰尽早投案自首。7月31日,公安部正式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邓海峰等10名涉嫌文物犯罪在逃人员。8月1日,邓海峰迫于压力向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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