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票最大风险是遇到开票方走逃(税务代理风险,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3:23:1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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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几起因开票方走逃(失联)而造成收票方被主管税局告知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税的事件,在与朋友交谈中发现各地都有不少类似情况,一种是开票方为虚开发票而临时设立一企业,待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后,虚开给其他企业并按开票金额大小收取一定费用,交易完后选择走逃(失联),不履行抄报税义务,然后以他人之名再新设一企业,重复以上操作以获取非法收入。另一种是收票方为一正常经营企业,有固定客户和消费对象,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收票方无实物交易,为了少交税故意收取虚开的专票,当被税局告知开票方失控走逃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并接受检查时,为了逃避补税和处罚,涉税金额大的大多选择走逃(失联),其下游客户受其影响要做进项转出;二是收票方与所收专票相关的交易行为是真实的,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都一致,当被税局告知开票方走逃(失联)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时,企业会选择与主管税局进行沟通,按规定先做进项转出,待主管税局核实后再行抵扣。

一、基本规定

对不履行税收义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于年3月20日向B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有色金属材料(锌)600吨,B企业开据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企业,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A企业在3月末对该发票做了勾选,于4月10日申报抵扣,5月20日,A企业主管税局接到B企业主管税局推送通知,该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A企业主管税局于当日通知A企业先做进项转出170万元,待查。货物在A企业仓库。

分析:

1、按规定A企业于接到主管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做进项转出170万元,并于6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2、A企业接到主管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若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应立即准备该笔业务的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运输单据、入库单、货物存放地和情况说明等资料,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局提出核查申请。

3、经主管税局核实,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A企业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可继续申报抵扣。

二、企业如何做好风险控制

(一)要深度了解上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情况、经营期限、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等情况,分析后做合理选择。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票证管理制度,确保与业务相对应的票证真实、齐全、完整(如合同、发票、记账凭证、资金往来凭证、出入库单、运输单据、认证清单、申报表等),核对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及交易企业名称与企业实际业务和交易方是否一致。

(三)熟悉发票抵扣规定和抵扣期限(如11号公告规定,自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了解异常凭证的处理,被告知认定为异常凭证后,立即备齐相关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局申请核查,尽早通过核查,减少经济损失。

三、合理化建议

(一)修改异常凭证不予抵扣规定。对于有真实交易的收票方,为了不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而使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建议将规定中所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修改为“在纳税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可暂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处理,待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再根据核实结果做抵扣或进项转出处理“,这样能避免合法经营企业不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而遭受经济损失,尤其是涉税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改变抵扣模式。由于开票方抄报税和收票方进项税额抵扣存在时间差,给不法分子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建议将现有比对模式改为先比对后抵扣,即下游企业抵扣以上游企业完成抄报税为前提,通过优化制度以保护合法经营收票方的经济利益。

(三)推行实名报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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