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想赚钱必须先了解的几个最普通的避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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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析混合经营的避税一、了解企业的各种不同经营方式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在初创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如果企业同时开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种业务,就可有多种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在税负的承担方面也不同,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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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解析混合经营的避税
一、了解企业的各种不同经营方式
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企业在初创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如果企业同时开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种业务,就可有多种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在税负的承担方面也不同,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款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改变经营方式的避税技巧
1.利用混合销售避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通过避税筹划对各种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2. 设立子公司避税: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呢?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改变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采取代购形式,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直接进项销售交易,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退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地、直辖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
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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