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打脸五五开,寄律师函其实没有任何意义,有钱就能寄(侵犯名誉权律师函,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7 17:43:5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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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主播五五开在玩游戏《绝地求生》中使用外挂一事闹得沸沸扬扬。

著名视频网站Bilibili的一名UP主松鼠打不过仓鼠制作了一系列食品详细的分析了五五开直播中的一些操作以此证明五五开使用了外挂。使得五五开及其女友频繁在微博以及直播中回应,双方展开了隔空骂战。

此事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相关视频的点击量超过了百万,最终五五开在直播中宣称要用法律手段回应这名视频制作者,并给他寄律师函。

但在今天,一名抗压吧的网友自称专业律师却直接打了卢本伟的脸。

以下是该网友的回复内容:

首先,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一句,律师函在实务中最大的作用就是用来提醒、催告和中断诉讼时效的,其并不是法院的传票,在法律效力上的作用很小。说句不好听的,只要有当事人委托,哪个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帮你发函。

“我AAB年薪千万,有必要开挂?”首先这句话的前提逻辑就是不成立的,这句话讨论的是应然性问题,而有没有开挂是实然性问题。为什么年薪千万就不可能开挂?高晓松有必要酒驾吗?王全安有必要嫖娼吗?柯震东有必要吸毒吗?讨论一个实然性的问题本身就应该摒弃主观喜恶,而不是先入为主地带入主观情绪。

芦苇要起诉,无非就是走“侵犯名誉权之诉”。在证据规则上,AAB要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开挂。我觉得这并不是什么很难的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29杀帐号的后台数据。我始终认为,不管主播外在人设如何,数据是肯定不会骗人的。任何质疑技术的人,都会被打脸。

从我个人观点而言,B站up主松鼠制作视频质疑aab开挂的行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一说。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实务中认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来说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只有恶意中伤,侮辱诽谤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会被认定。质疑开挂的声音(更何况是有理有据地质疑)是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所以不知道aab说的“法庭见”到底是怎么个见法。

不过我觉得,aab起诉的立案标准很难。他要首先证明自己没开挂,进一步证明up主制作视频给他造成了名誉侵权。先退一步,即便aab真的没开挂,我觉得也很难胜诉。法理中的第一位阶是自由,这个就是通说的天赋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在没有进行人身攻击,反人类反社会的言论下,质疑是合理且被允许的,这也是符合人性的。另外,aab第一步要先证明自己没开挂,这个举证义务是需要他自己来承担的,如何证明?我目前想了想,也只能在申请公证,请求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鉴定。

这个举证义务和内容可就大了去了,而且蓝洞公司还是国外的,鉴定数据必须要原始数据。一来二去,鉴定费就不是个小数目。诉讼活动中,鉴定费都是由申请鉴定方预先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的。

根据这名网友的说法,五五开所谓的发律师函仅仅只能起到恐吓作用,真想起诉就必须由五五开本人去蓝洞公司找原始数据,所以基本不可能了。

这名网友还宣称,如果五五开真的敢起诉这名UP主,他可以免费做他的律师。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本文:专业律师打脸五五开,寄律师函其实没有任何意义,有钱就能寄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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