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常见税务问题(税务变更股权,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7 20:16:0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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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常见税务问题

我们上述文章中对股权激励的优势做了详细的介绍,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是很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调动员工积极性都会使用的法宝。但是,这其中涉及了哪些重要的税务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是否纳税,适用税目,何时纳税,所得计算等问题。

主管部门为缓解纳税人没有现金纳税的问题,早就给予分期递延纳税的优惠。但是分期递延纳税,只是缓解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自2016年9月1日执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了更优惠的政策,根据101号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彻底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也就是说,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不履行纳税义务,实际转让股权时,才实际履行纳税纳税。以前是分期递延纳税,在获得股权时,就要缴纳部分个税。

不同持股方式的

税收政策

员工个人直接持股

① 在取得分红时,需要按照“利息、股息、分红所得”税目以及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在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税目“财产转让所得”以及20%的税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① 持股公司在取得创业企业分红时,按照现行政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 持股公司在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时,需按照25%的税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持股公司有以前年度法定可弥补的亏损,可以以差额先弥补亏损,有正数余额的,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合伙企业在取得创业企业分红时,按照现行政策,不并入合伙企业的其他经营所得,被激励员工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需单独按“利息、股息、分红所得”税目以及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通过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被激励员工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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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股权激励常见税务问题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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