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娇律师:税收强制的规定都有哪些?(税收律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8 08:15:0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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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三种: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税的承担是每一个公民的任务,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条件有哪些彭天娇律师解答: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彭天娇律师补充:

强制方法以下情况: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 划拨存款、汇款;(三)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 代履行;(六)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税收滞纳金也是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确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本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没有超出本金的限制。彭律师结语: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其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极为少见。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关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真实裁判案例。案中涉及的强制执行申请资格、期限等问题是这一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具有实践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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