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税收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09:09:5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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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务中,大家知道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同学咨询外购农产品直接贸易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本文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适用税率17%。年8月3日外购价值111万元的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并取得销售额222万元。问直接外购农产品的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从事部分农产品的种植、饲养、选育、采集、捕捞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及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年8月3日外购价值111万元的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并取得销售额222万元,是否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有二:

其一,外购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产品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吉祥公司外购价值111万元的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并取得销售额222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思考: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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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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