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权威发布2016网络交易十大案例(南京工商年检,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1:37:2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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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记者 王玲 通讯员 江晓俊)3月13日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召开315新闻发布会,公平交易局、消保处、市场处、12315指挥中心、市消费者协会相继发布了2016年公平交易执法典型案例、十大流通商品质量案件、网络监管典型案件、十大消费投诉热点分析、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及十大网络消费提示等。

案例1、南京谷拓泵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域名案

【案情介绍】2015年8月31日,接举报人举报,南京谷拓泵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网站使用域名及网站所显示的页面效果和图片与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非常相似,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会,让购买者误以为http://shpanda网站是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当消费者通过网站名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时,实际是向当事人购买商品。

工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是一件仿冒知名网站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仔细甄别,仿冒网站一般制作较为粗糙,相关信息不全,图片简易。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认真核实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案例2、南京追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6年8月24日,接消费者举报,称南京追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付融宝网站发布含有“安全 稳健 高收益 14%年化收益银行活期38倍”涉嫌违法的广告,要求查处。

2016年3月起,当事人在付融宝网站上的理财产品广告中,使用了“安全 稳健 高收益 14%年化收益 银行活期38倍”等宣传用语。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消费提醒】对理财产品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金融消费者,超过国家的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宣传14%年化收益银行活期38倍的理财产品,往往存在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金融消费者不要贪图一时之利,金融理财还是应该到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

案例3、南京明璐鞋业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 年 6 月 30 日,接群众举报,称南京明璐鞋业有限公司涉嫌对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据调查,江苏省质量诚信监督委员会未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案;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协会、中国品牌价值评估中心、中国品牌信誉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中心、中国企业诚信调查工作委员会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备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该案中当事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非法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来宣传品牌,误导消费者。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在参与各类荣誉评定时,应多方核实评定机构的资质信息,切莫因虚假荣誉害得自己承担虚假宣传的恶果,发现非法从事荣誉评定的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多加留心注意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广告。

案例4、南京紫薇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6年3月31日,接网上信访,称“南京紫薇母婴月子会所虚假宣传,在其在线沟通工具里面说具有国际jcl医疗资质,完全属于子虚乌有的事情,请查实”。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中,当事人针对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群众对母婴保健服务的高标准要求,通过网络有针对性地对其服务环境、服务标准、员工素质等问题进行了无证据资料佐证的虚假宣传,意在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母婴服务。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企业在网络宣传中应严格加强自律,提升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切勿盲目轻信商家宣传。

案例5、南京亿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10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南京亿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办的“南京亿生食品专营店”购买的食品“好丽友杏仁糖”与其产品宣传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提醒】美国杏仁与桃仁一直是国内食品消费市场比较混乱的称呼,但两者价格相差很大,一些商家不注重对此问题关注,商家这种行为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令予以禁止。

案例6、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6年2日,消费者投诉, 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木瓜葛根魔芋粉”等普通食品宣传用语中宣传具有减肥效果。

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根据《广告法》规定对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治疗功能,本案中当事人在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中使用了改善睡眠质量、调节三高和暗示减肥等效果的宣传用语,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一定要货比三家,不能只看商家的宣传,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交易,并且要保存好相关票据。

案例7、南京固城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6年6月7日,举报称公司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要求调查处理。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多加留心,涉及食品、特殊功效的商品要向商家索看资质材料,出现消费纠纷时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8、南京酒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16年2月19日,举报称,南京酒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上冒用举报人“波美侯”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消费提醒】本案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意义,当事人因保管不善,标签被污染而擅自更换商品标签,构成了《商标法》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提醒商标专用权拥有者要加强商标的保护意识的同时,也提醒商品销售者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为了一时的小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而因小失大。

案例9、南京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14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南京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消费提醒】这是一个典型的使用顶级用语的违法广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济社会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该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注意广告语言的规范化,不得使用顶级语言或者绝对化用语,这样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案例10、江苏闻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网上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案情介绍】2016年7月,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江苏闻沁科技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书籍,发现该公司在网上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要求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了罚款。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案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上使用“最高”、“最经典”、“最畅销”的字样,是典型的使用顶级用语,法律明确予以禁止。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在利用网络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时,切不可为提高自身形象,扩大影响力,使用过头的“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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