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买下拍卖房 为过户替卖方缴税近8万 欲讨回却被要求另行起诉(成都税收返还,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10:46:4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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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从上海回成都发展的李先生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约361万元的价格拍到了成都一法院公开拍卖的三套房屋。后通过税务机关核算税费,发现卖方需要承担的税费约8万元。为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便代替卖方垫付缴纳了此部分税费。随后,他向法院申请返还这笔钱时,却被告知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因为在法院此前的《拍卖公告》中已经写明,过户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李先生拍卖到的房屋

“法院这样‘一刀切’明显不合理,有些税得卖方来缴,为什么让我花冤枉钱,替卖方出钱呢?而且法院这个公告并没有说清楚是否包含卖方的一切税、费,我的理解一直就是‘承担买方所应该承担的一切税、费’。”李先生告诉记者。

与法院执行员及卖方交涉无果,目前,李先生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的原所有人成都某担保公司返还他代缴的近8万税费。

拍卖得到三套房

为办理过户替卖方缴税约8万

今年2月27日,李先生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的三套房屋,成交价为361.024万元。根据法院的《拍卖公告》显示,此三套房屋共计面积约350平方米,起拍价为303.024万元,保证金为31万元,买受人需在3月19日15时前将拍卖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李先生拍卖到的房屋

李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拍卖价款悉数缴纳,但近日,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自己还需要为卖房子的一方成都某担保公司缴税近8万元。“经过税务机关核算,需要对方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等,三套房屋算下来总共接近8万元。”为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只有先行代成都某担保公司缴纳了这近8万元的税费。随后,他向法院申请返还这笔钱,但被告知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诉请该担保公司返还税费。

▲李先生拍卖到的房屋

记者查询李先生此前参加拍卖的页面发现,法院在《拍卖公告》第8条写道,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李先生表示,在拍卖之前,他看了这个公告,但他的理解是各缴各的税,而非由他承担全部税费。“这里的‘一切税、费’并没有说清楚是否包含卖方的一切税、费,那我的理解一直就是‘承担买方所应该承担的一切税、费’。更何况,如果我作为买方替卖方缴税,那不就违法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30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目前,李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成都某担保公司返还他代缴的近8万税费。

多地法院公告各不同

有让买方承担全部税费 也有地区禁止“一刀切”

记者查询各地不同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房产办理过户产生税费承担问题的公告规定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二是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究竟该如何承担司法拍卖房产中的税费?现有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法院“一刀切”的公告又是否合理合法?成都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诉讼法、税法领域的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进行分析讨论。

观点一

税费由谁实际承担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

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处置其查封、扣押、冻结的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法,与市场上的二手房买卖有很大区别。司法拍卖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在行使公权力,有权决定税费该由谁来实际承担等事项,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税务机关只能核定应当缴多少税,表明法律规定的纳税主体分别是谁。因此,法院公告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也是合法的。除非法院在拍卖前没有对此公示,没有告知税费的承担规定。

我认为,法院选择让买受人承担全部的税费,可能出于两种考虑,首先是司法拍卖的性质,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事拍卖,司法拍卖首先保护的是债权人合法权益,让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其次,避免因出让方不负担税费,导致其与买受人之间出现新的矛盾纠纷。

观点二

让买受人实际承担一切税费系税负转嫁行为 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施政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拍卖其房产,为了让拍卖更顺利进行,法院以债务人的名义把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转嫁给买受人,这是税负转嫁行为,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这不违反税法。当拍卖公告明确了买卖双方的一切税费都由买受人承担时,那买受人便要遵守这个约定。这种方式并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改变的只是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在市场上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也常有此约定,买方同意替卖方实际承担税费,卖方则同意降低一部分房价,双方由此达成合意。因此,在司法拍卖中,拍卖价格通常不含税费,可以认为让买受人承担的全部税费其实也为房价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如果不让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那房价可能就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观点三

系行业惯例 属于灰色地带

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

税收具有强制性,不能违反税法,但实际在拍卖房屋或者二手房交易中,行业惯例多是由买方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等原本需要卖方承担的税种,严格来说,这并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但实践中,这种惯例做法为什么没被认定为违法以及被纠正呢?其实是卖方在出价时考虑了价格因素,通过让渡一部分房价,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税费来达成一致。表面上看,这似乎也和政府抑制房价上涨的政策合拍,逐渐成了灰色地带,没有被明确禁止。如果没有禁止性规定,通过买卖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且没有影响到国家利益或无人追究,那就很难说这是错误的。

建议

竞拍人要算好经济账 呼吁税务机关作出禁止性规定

谭秋桂:作为竞拍方,我认为要对司法拍卖有正确的认识,它不同于平常的商事拍卖,而是一种司法行为。拍卖公告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参加了竞买,即表示认可了拍卖公告的内容。所以竞拍之前要考虑好,算好经济账。司法拍卖有价格上以及购买政策上的优势,同时也具有一些限制,竞买人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

肖建华:法院如此公告,遵从了商业交易的习惯,便于双方促成交易,也契合房产的市场价格,侧面也是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我们仍然希望法院能够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明确由相应主体承担。同时呼吁税务机关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的纳税义务。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摄影报道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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