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鼓励总部企业的发展,你知道了吗?(深圳企业所得税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9:32:3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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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或是了解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了吗?

如果没有的请往下看!!!

一、你的了解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单位:人民币)

1. 深圳市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企业)。

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2. 新设立企业(在本市注册单经营不到一年的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3. 新迁入企业(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企业)

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4. 具有重大支撑企业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三、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是什么?

《实施办法》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关于各税(费)种计入地方的具体比例,可向企业所在辖区的税务部门咨询。

四、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核算范围是什么?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吗?

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以市统计、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新设立、新迁入的企业可以通过整合我市企业已有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来实现认定承诺吗?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应为在本市新增贡献,即新设立企业和新迁入企业不能通过整合我市企业已有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实现认定承诺,新设立新迁入企业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应为其在本市实现和形成的新增量。

六、认定的申报方式是什么?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总部企业条件的核实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分批集中处理的方式核定相关条件。

七、它的资质条件是否需要每年复查?

深圳市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动态更新我市总部企业名录,将经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因此,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否则将被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在本市的总部企业: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办法。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或迁入次年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或迁入次年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在承诺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的地方财力,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八、经认定之后可享受的权利和应得履行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权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义务:

a、最少经营期义务。

b、全面履行义务。

c、及时告知义务。

d、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租售限制义务。

e、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义务。

九、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设立、新引进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总部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回返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经认定后具体可以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

落户奖励: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新设立、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连续三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每年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租金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金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计算公式:租金补助额=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50%

4.购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计算公式:购房补助额=首次购置办公用房房价*10%

二、配套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总部企业可以享受用地、市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住房、教育、医疗、出入境便利等配套支持政策。具体政策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办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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