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机不可泄露!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最高或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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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天机不可泄露,可今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将像泄露天机一样受到重罚了。
2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为了规制现实中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些属于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具有不为公众所熟悉的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少数或者特定的人掌握或知晓。
2、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
4、该商业秘密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守其秘密。商业秘密范围应当划为两类,一是技术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产品配方、工艺秘诀等等;二是经营信息,它包括市场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价格、利润等等。
把所在公司的技术资料卖给别的公司,把工作掌握的技术秘密带走另开“分号”,把公司未经公开向外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私自出售给其它公司或个人的行为都属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以媒体工作人员为例把未播出的新闻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卖给其他媒体或者自己私开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等。
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处罚的案例
金庸在《笑傲江湖》提到的一句话十分贴切,“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恩怨,有恩怨就会有江湖,人就是江湖”。实际上,近年来,在商业这片无硝烟的战场上,人为泄密的恩怨从不在少数,就如华为6员工疑泄密被抓、台湾科技界最大丑闻“HTC泄密案”、安踏设计图纸被盗卖事件、东软集团遭商业秘密外泄和海尔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获刑三年等。
企业内部最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五种情形
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
针对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 企业应如何防微杜渐?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不仅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直接表现,同时也证明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使员工有了行动准则,也将职工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明示化,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以及在诉讼中举证。一般而言,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商业秘密的范围;(2)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3)商业秘密档案管理;(4)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具体的操作,需要结合企业的特殊情况,在此,不一一展开论述。
其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应该与本单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并且与所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或单位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再次,企业要建立企业文化,注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能留住员工,让员工乐于为企业奉献并尽到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为防止有些员工对企业不满,恶意泄露商业秘密。
最后,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为泄密的渠道越来越多,简直防不胜防。而这些人员多为高管和特殊职位员工,且多出于跳槽之际,在利益驱动下,带着“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另立门户”或投奔“新东家”的现象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制造业和信息产业发生的频率最高。这种行为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更会影响企业的转型升级;而涉案人员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赔偿金额巨大不说,在狱中度过数年出来后,生存也会倍加艰难,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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