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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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1世纪是人才的竞争,信息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信息资源,在商业竞争中越来越显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巨大,成为竞争对手的攻击对象。虽然自古有云:“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企业在用人之初,还是有必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案例2016年7月9日,李某从所在的房地产营销咨询公司申请离职,同事黄某也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7月5日申请离职。之后,两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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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众所周知,21世纪是人才的竞争,信息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信息资源,在商业竞争中越来越显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巨大,成为竞争对手的攻击对象。虽然自古有云:“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企业在用人之初,还是有必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案例
2016年7月9日,李某从所在的房地产营销咨询公司申请离职,同事黄某也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7月5日申请离职。之后,两人成立新公司。
咨询公司发现,李某与黄某在离职后签约的三个项目公司都是原来咨询公司的客户。咨询公司认为两人违反了保密协议,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拦截、窃取了原公司业务,致使咨询公司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商业利益。
咨询公司将李某、黄某及所属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新公司立即停止与咨询公司相重合的经营范围,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同时作出书面道歉,在本地报刊登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未将客户名单汇集成册,也未进一步整理分析, 咨询公司提交的合同电子文本也未能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或形成了独特的交易习惯等,以及为开发、维持这些客户其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内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讼赢提醒
为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公司雇员公司应告知其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需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1、加强机密的保密度
2、提高机密的价值转换
3、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教育,培养主人翁责任感
4、实行关键员工内部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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