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向律师提供查询不动产信息被判决违法!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依然且行且呼吁(不动产纠纷律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19:59:0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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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 | 倪雯晴

取证难依然是律师律师执业之难中的头号“拦路虎”?同意的举手!听说举手的有一片……

近日,一份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拒向律师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违法!)。该判决书中法院判决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向律师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被律师们狠狠点赞。调查取证是律师重要工作,不少律师告诉律新社,此中辛酸,外人多有不知。

取证难头号“拦路虎”?

这条刷屏朋友圈的消息是说,法院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向律师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有律师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来得非常及时。既解决了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的原告身份问题,又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拒不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分析论证,为律师朋友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和理由。尽管法律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在实践中还是不太容易的。

这份判决书针对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受律师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的各种神回复、拒绝说出了律师们的心里话,明确认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拒绝为律师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新社注意到,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引发了很多律师转发,调查取证难可谓难言之隐。

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余庭律师表示,此次重庆巴南法院的判决首先是对律师调查权的尊重。在律师的日常调查中,很多简单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房产调查,都会被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并要求律师去开具调查令,即使拿到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可能仍无法正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即使律师完全依赖于法院开具调查令办事,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法院的调查令反而成为某些机构推卸配合律师调查责任的一个借口。余律师认为,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与保障律师的调查权关系不大,若要保障律师的权利必须要提高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

解开束缚取证“枷锁”,

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判决,隆安律师事务所罗洁律师保留观望态度。她表示,因为《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法律上用词是“可以”。

如果连同第35条第一款”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中的“可以”,我们可以确定“可以”不是“相对方有配合的义务”,决定权还是在相对方。

而在之前的许多案件中审理阶段,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提供“以人查房”,无法做到诉前保全被告名下的不动产,给被告提供了执行前转移财产的可能。原因是《物权法》第18条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中的利害关系人,这个登记机构是凭法院的调查令来确定的。所以,本案能如此判决首先应感谢调查令的签发法院,其次才是法院行政庭的确认。罗洁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是区级法院的判决,但希望引起民商事审判庭的高度关注,给有必要的案件签发律师调查令。

明确赋予律师调差取证权的《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次案件中,重庆巴南区法院主要是依据上位法即《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确认了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管理部门违法,无疑给那些拒绝配合律师取证的行政机关或个人一次警告。

这个判决来得非常及时,既解决了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的原告身份问题,又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和规定为依据拒不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分析论证,为律师朋友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许娟律师表示,希望该案可以促进相关部门支持律师取证工作。

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头号“拦路虎”。民事案件中取证难集中表现在,调查银行存款和拆迁案件取调拆迁材料。调查取证难也体现出当下司法环境中律师地位的弱势。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应成为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

在马德徽律师数年履职生涯中,遇到很多老赖,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逃避执法。而有些原因是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好好落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申请人很难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律师的多项执业权利亟待保障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一直是老生常谈。

除了上述律师调查取证的判决外,近期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也需要多方关注!8月31日,全国律协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涉黑涉众等案件中出现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

9月以来,多地仍然发生会见权遭遇违法限制的情形:王磊律师在河南固始县会见刘文启遇阻,看守所称办案单位固始县公安局有指示不允许会见,办案民警称“这是县政法委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山西阳泉市看守所以“因办案需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程幼泽;石永胜律师在河南省渑池县会见诈骗罪当事人遭遇看守所要求“要法制科批准、备案”,否则不得会见;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河南中牟和郑州等全国普遍新增会见室严重不够用的难题……

这些年,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关于律师执业的“新三难”和“旧三难”依然存在。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历时已久的症结;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又是律师们总结出来的新难处。

司法部曾梳理目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十大问题: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法庭辩论、被控妨害作证、材料提交、立案、法庭安检、人身权利受侵犯、律师投诉后得不到回应等。特别是在刑事辩护领域,一些地方存在着扩大"三类案件"范围、申请会见不安排或者不及时安排等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着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和采纳等,影响了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

去年四月,司法部专门举行了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指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更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如果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各方必须拿出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提高律师诉讼地位。

各地积极响应,保障机制实时落地

各地积极响应,保障机制实时落地。

当然各地也在积极出台各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新社了解到,就在去年11月1日,让广州3万多名律师翘首以盼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正式实施,并成为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立法规定。在树立律师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为重点。根据当地的实情,细化完善了律师调差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通信权,并专门建立执业权利受侵犯的救济途径。(如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部法规进行了细化规定!)

年11月28日,江西出台两个《实施细则》,14部门携手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其中,《刑事实施细则》再次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阅卷难”方面,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许可。(聚焦 | 江西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14部门携手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天津方面,由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等在内的十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这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试行)》分别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的保障机制、惩戒措施等作出相应规定。(天津十三部门联合出新规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惟有打通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任督二脉”,赋予律师更多、更有力的自我保障“武器”,让律师在代理诉讼方面获得更大的优势和便利,才能推动律师民事诉讼权利再上新台阶,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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