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变更义乌公司,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16:30:4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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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推动义乌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升义乌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促进进口贸易发展

(一)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

1.积极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的奖励(进入B保货物,奖励给“二线转出”境内收货人)。

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护理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冷冻水产品类等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

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

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参照货到义乌的奖励标准1/3享受。

2.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2元的奖励 (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该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3.依托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5元的奖励。

(三)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义新欧”班列发挥进口、转口货物集散功能

4.支持指定口岸发展。

对通过义乌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等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转运至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3300元/自然箱、2300元/自然箱的冷链运输补助。

5.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

进口货物运输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400元/票的报关补助。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保税物流中心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1800元/自然箱、8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箱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保税区内清关的,给予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3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鼓励提高保税仓利用率。按入驻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100%的仓库租金补助,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予以80%的仓库租金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基础设施改造。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及各口岸的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冷冻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义新欧”回程班列运输进口货物。

对通过“义新欧”班列运输且通过义乌海关清关的日用消费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2条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进口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规模经营。

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年进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700万元、14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获得进口商品代理权

8.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2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9.鼓励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10.支持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进口贸易综合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进口代理企业发展。对从事进口报关业务并通过义乌海关完成进口报关的,给予代理企业每票50元的补助。对从事中文标签审核的,给予代理企业每个标签200元的补助。

12.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从事贸易促进工作。国家级商协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每年提供2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

(七)支持拓展营销渠道

13.鼓励建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专业街区、专业楼宇,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下同)超过80%且年度累计自营进口超过200万美元、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平台、街区、楼宇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每年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补三年。

14.支持开展保税展示销售。企业开展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系统、贸易金融系统、保税仓库WMS 系统、保税商品关务/检务平台系统、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查询网站及运维等软硬件系统建设,给予实际发生金额50%、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系统分期建设的,可按年度分期补助)。

15.鼓励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等国有产业承载平台开展进口商品展贸业务的,按房屋实际租金给予主体单位,前二年租金100%的补助,第三年房屋租金50%的补助,同时对于新入驻的企业,给予展厅实际装修费用30%、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补助。

16.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建设义乌进口商品专区。专区年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入驻专区企业当年度在线销售总额1%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同比增长30%以上)。

17.支持企业参加进口展会。

参加国内重点进口商品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的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展位。

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各类进口展。设立义乌进口商品整体形象馆(区),且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参展企业的展品运输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为组团企业、商协会或展览公司)。

受商务局委托,组织企业参加各类重点进口展会的商协会或其它机构,每组织一家企业补助1000元的服务费。

支持进口企业赴境外观展,对接源头货。经提前申报并审核,进口企业赴国外观展按每人美洲、非洲1.8万元,欧洲、大洋洲1.5万元,亚洲5000元,港澳台3000元给予定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限1人(观展范围仅限重点支持展会,目录每年由商务局公布)。

(八)创新金融服务

18.设立政府进口增信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用于扶持进口企业发展。

19.提供贷款贴息。对进口贸易企业,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各类平台(企业或社会组织)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海关税款担保(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按税款担保额给予担保平台0.5%的奖励。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进口企业参加税款担保。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1.支持开展进口融资保险业务。进口企业参加融资保险的(含小额贷款保证险),给予参保企业实际担保费用5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各类融资保险平台为义乌进口企业提供融资保险业务的,按融资额给于融资保险平台0.5%的奖励。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按实际保险费用给予参保企业50%的补助。

(九)推行先行赔付

23.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进口平台主办方、商协会、进口企业探索“假一赔十”等先行赔付制度,奖优惩劣,树立义乌进口市场正品形象。对组织50家(含)以上企业参与先行赔付联盟且运作良好的,给予组织方每年5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为本地财政做贡献

24.对进口日用消费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对进口其他商品(除日用消费品外商品)并在义乌实现销售的企业(报关海关不限于义乌,货物不限于运至义乌),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的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奖励。计算奖励的销售额不大于该企业同期进口额的2倍(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上述条款中未作特殊说明的“进口额”均指在义乌报关,货物运至义乌的日用消费品进口额,“转口额”指通过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转口的日用消费品转口额。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加强电商主体招引和培育

25.积极招引市外标杆电商企业。

交易额超20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2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销售额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5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

以上3款房租指剔除业主方减免或补助后的实际交纳房租。

26.努力降低市内大中型电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未进入电子商务园区而租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超5000万的规模网商、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额超500万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电商企业名录),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有效面积给予80%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与第25条招商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推进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发展

27.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对占地面积超过5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场地,在不变更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园区。

对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产业链完整、亩产税收考核排名前五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建筑面积给予园区主办主体1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家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28.加快电子商务专业村发展。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村,助力农民增收。对达到市级(义乌)四星、五星电子商务专业村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达标村6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建设在线交易平台。对注册地在义乌且连续三年在线交易额超1亿元、增速10%以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0.鼓励建设义乌电商产业带。对利用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义乌产业专区的运营主体给予区内年度新增企业在线销售总额5‰的补助(不包含进口产品专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补三年(第二、三年销售总额须增长30%以上)。

鼓励跨境B2B出口交易在线化发展,对跨境B2B出口义乌专区在线交易额排名前10的企业,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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