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果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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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人员说:“你这种小案子还用得着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请律师有什么用,放不放人最终还不是要听我们的!”“律师都是骗人的!”可以说,上述几句,是笔者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接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律师靠的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消灾解难而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而侦查人员这样的做法不是明摆着想砸... ...
侦查人员说:
“你这种小案子还用得着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请律师有什么用,放不放人最终还不是要听我们的!”
“律师都是骗人的!”
可以说,上述几句,是笔者执业二十余年以来接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律师靠的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消灾解难而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而侦查人员这样的做法不是明摆着想砸律师的饭碗吗?
反过来假设我们自己是当事人的家属,听到侦查人员这么说肯定也会迷茫。
请?可侦查人员说多此一举。
不请?但侦查人员毕竟是抓人的,他的话该听吗?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此仅想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要说客不客观,恐怕在谁看来,一名律师说有必要请律师,令人信服的程度都会打些折扣罢。不过本人虽恐有立场倾向,但也并非信口雌黄。至于本文言之有理与否,还请各位读者看过再做评论。
米兰达规则中第一句大家都很熟悉: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但是第二句很多人都没有听过: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在刑诉法中也载明了,在第一次讯问时办案人员也要告知嫌疑人有权请律师。那么到了这里为什么警察反而告诉家属不要请律师了?
在笔者看来,当侦查人员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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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不想让律师来碍手碍脚
“小动作”指什么,各位读者翻阅一下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的规定便知,不用过多赘述。近几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可以说不少是因为这些“小动作”搞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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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至少在我们办理过或听说过的案件来看,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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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侦查人员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当真抱着如上想法,其也不过是普通办案人员中的一位,至于案件能否被批捕,又会否被送到检察院,这些均不是说出此言的办案人员能够一人决定、掌控的。而等案件真的走到了检察院,甚至被诉到法院后,这时当事人家属再为没有及早请律师介入而后悔时,早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
更简单的一个现实道理就是,请读者想一下,那些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在被刑事立案后是不是都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呢?
事实上,在笔者执业二十余年中,却为数名侦查人员涉嫌犯罪提供过辩护!印象最深刻的是:有一个曾经的公安在笔者每次会见时,他都说:我是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你们律师来了。
笔者在十余年前还曾经在某县级市的公安分局局长手下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当时那位局长给屡次给家属说,“请律师一点用都没有”、“所有的事情都要我们来点头”,值得庆幸的时,当时那个当事人的家属还是顶住了压力,没有解除律师,最后案件的结果也比较让人满意。比较意外的是,案件办结没过多久,那位局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给家属联络要聘请律师,竟然指定聘请笔者为他代理,原因自然是因为看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真的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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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四:侦查人员让家属别请律师,非要请的话就请我们“推荐”的律师
在这种可能性下,律师和侦查机关就站在的同一立场。侦查人员和律师在同一阵营下,那么律师是谁的律师?到底是律师协助侦查人员办案还是侦查人员协助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答案不言而喻。近期某犯罪嫌疑人被跨省刑拘的热点案件,网传其辩护律师就是侦查机关推荐的,其结果大家都心知肚明。关于侦查人员推荐律师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推荐律师。事实上,笔者多次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在请了侦查机关推荐的律师后,其律师多次承诺只要钱到位随时可以取保,而在钱到位后,人却迟迟出不来,又来咨询笔者,才发现是受到了“蒙骗”。当然,侦查人员推荐的律师也不尽然是如此,但是确实存在侦查人员推荐的律师办事不力的情况。
所以,请律师的重点不在“请”上面,而在“律师”上面,一名专业的律师对案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站在辩方的角度,笔者认为,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时态度 “不端正”。笔者在这里说的“不端正”并不是指抗拒坦白、拒绝配合侦查,而是一种对自己的讯问笔录不负责任的态度。笔者遇到过一些当事人,在律师介入前和侦查人员聊的自认为非常愉快,最后笔录看都不看直接大笔一挥签名捺印,还有些当事人性格相对弱势,在侦查人员声色俱厉的催促下,也不想“耽误”时间,草草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原本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供述内容最终会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且这些证据还很难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予以排除。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在侦查阶段,我们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他始终称自己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并肯定的对我们表示,自己对侦查机关也是这样说的。
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一看笔录,上面赫然记载着“我知道是毒品”几个大字,后面还有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亲笔签名及捺印。为核实上述矛盾,我们向检察院申请查看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才知道,原本的对话是这样的:
侦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不知道。”
侦查人员又问:“你现在知不知道是毒品?”
答:“现在知道了。”
而当事人未加核实的原因,据他本人就说,就是因为侦查人员不停的催促,让他赶快签了字回去,管教还在外面等。试想,本案若没有律师介入,单凭当事人一句“我没有说过知道”这样略显苍白的解释再加上上述他自己所言的没有核实笔录的理由,法官自行核实同步录音录像的几率有多大?反之会造成多么负面的后果?因此在笔者看来,有一名律师时刻提醒你注意审查笔录内容,并及时核实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这点实在重要。
其次,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二、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以笔者办理过的一起二审案件为例,当事人从侦查阶段就被羁押在看守所,一直做无罪辩护,侦查人员却在外面积极鼓励家属帮其退赃,称退了赃就给其办理取保候审。由于此案在一审未请律师,且当事人与家属均未收到过对方的来信,所以家属想着,既然侦查人员说了退赃好,家里也能拿得出那些钱,早退不如晚退,还不如早早退了算了。结果家属把钱交到侦查机关后,承办人又以“我们也想帮你,但领导不同意”为由,驳回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来一审结果出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找到我们为他代理。尽管我们二审打下来最终以发回重审、砍掉大部分金额而告终,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但其还是对家属当初一意孤行退赃的行为表示埋怨。“本来没有的事儿,他们一退赃,不就反而证明我有事儿了嘛”。虽然说这种说法是否于理有据尚值得商榷,但要说退赃行为能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一点儿都没影响吗?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我们还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涉嫌平台诈骗的案子,被告人是管理层的重要人员,涉案金额逾千万元。在侦查人员,承办人多次向家属表示案子很小,到法院最多判一年多,完全没必要请律师。家属也接受了侦查人员的建议,以为是小案子,所以在侦查阶段一直没请律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急的直跳脚,后面等我们介入,将案情给家属讲了之后,家属才恍然大悟,这种要判10年以上徒刑甚至是无期的指控事实哪里是小案子。事实证明,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后,仍做出了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建议。
“是不是要判死刑的才是他们眼里的大案?!”
这是家属后来给我们说的原话,到现在笔者都记忆犹新。
上述两例真实案例已经足以说明律师所扮演的沟通桥梁是有多么重要。
同时,律师作为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唯一能亲眼见到他的人,不仅是在案子上提供法律帮助,传递生活上的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些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较为严重,可能需要在看守所内羁押很长一段时间,但在外经营的公司、正在还款的房贷、车贷,亦或亟待处理的纠纷等等,都需要外面的朋友、亲人给予协助。如果单单依靠写挂号信的方式进行沟通,效率那就太低了。这种情况下,选择律师与之当面沟通,与当事人传递外界的信息,这就尤为重要。更何况,对很多当事人来说,他们涉嫌刑事犯罪都是人生第一遭,之前并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对于他们来说,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突然失去自由和尊严,往往身体和精神都一时难以承受,此时也需要专业人士的疏导与安慰,律师就承担着这样的角色。
三、帮助当事人识破非法取证的伎俩
威胁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诱供,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诱供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你认罪,我们就在起诉意见书中帮你说好话,让你早点出去嘛”、“你把这笔交代了,那笔我就不给你算了嘛”、“你说了,我们马上就给你办取保,你看隔壁那个小王不就是的嘛”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此外,如果案件真的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也非常需要律师的介入。
笔者之前办理过一起某省级公安局某总队长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这个总队长之前的口头禅就是“找律师有什么用?律师还不是要听我的?”结果他在进入看守所后第一时间给家属写信要求请律师,等笔者接受委托到看守所会见到他时,这个总队长泣不成声的说自己在被送看守所之前遭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而且这些手段自己也不陌生,希望律师能够帮他排除此前做出的虚假供述。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上述非法证据被部分排除。
四、规范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
律师介入,往往还有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也因为此点原因,对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会有所顾忌,自觉规范自己的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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