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会计人员这3种“利用发票避税”的措施万万不可取!(避税做账,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20:41:2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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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节税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2)会计人员允许节税而不要刻意地去节税,切记不要偷税;

(3)会计人员允许基于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注意:再造而不是人为变造、更不是任性编造!

(4)节税与偷税仅仅一步之差,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吃透税收政策背后的东西,否则稍有不慎就会跌进违法的深渊。

措施1:这家公司买票抵扣不可取

某公司年3月份进项严重不足,大约3月份需要缴纳20万元的增值税,公司财务主管为了“节税”,建议老板买点进项发票,因此公司花7个点手续费购买了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抵扣17万元的增值税,会计人员进行了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0万元

库存现金 7万元

年7月份接到国税局通知,该张进项发票已经被监控到列入失控,要求企业做进项税转出,企业不但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反而白白支付了7万元的买票费用。

措施2:这家公司找票冲抵利润不可取

某公司2016年12月份的时候,企业全年账面利润总额近400万元,已经没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会计主管及时向公司老板提出了“合理化节税方案”,建议老板购买了380万元的费用类普通发票,将利润和企业所得税最大限度地降了下来,会计人员进行了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会务费 38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80万元

没有料到年1月23日,该企业因为期间费用占比异常被金税三期系统预警,经过国税部门核查,380万元发票全部属于虚开,由于金额较大,目前该公司企业负责人和提供“节税”方案的会计主管已被立案检查。

措施3:这家公司拿票抵奖金不可取

某公司总经理刘某,去年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或者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唐某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亦表示同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多次通过另一家公司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用虚开发票冲抵了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达到了总经理要求的所谓“节税”的目的。

目前该公司总经理刘某、财务经理唐某均犯虚开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提 醒

(1)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2)企业万万不要拿着发票来做文章,虚开虚抵发票已经成为企业不可触碰的红线,也是会计做账的底线;

(3)发票的轨迹目前已经成为大数据比对和监控的重要案源;

(4)企业只有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安全长久地经营下去,会计人员才有节税的基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编辑设计:石家庄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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