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这39个企业所得税问题,今年的汇算清缴轻松许多(报企业所得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19:30:0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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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年4月2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记录》

1.问题: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问题: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什么时候开通?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已于4月1日正式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3.问题: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4.问题:近期总局下发了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请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报表体系由原来的41张简化至37张,涉及优化调整表单25张,减少填报数据项目1100余项,调整填报项目200余项,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读者持续关注中国税务杂志社微信。

5.问题:年3月企业由北京迁移至天津武清区,在北京期间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如果贵公司由北京迁移至天津市武清区时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且存在符合规定的尚未结转弥补的亏损时,可以按规定结转弥补。

6.问题:这次申报系统升级最大的变化在什么地方呢,申报系统可以自动提取上年度报表吗?月申报的时候可以自动提起上月数据吗?

答: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软件升级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的表单变化内容以及申报流程中“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内容进行的升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申报表会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按季度申报)或月度预缴申报表(按月申报)中的数据进行勾稽。

7.问题:我公司是17年12月成立的企业,在年时,国税和地税没有信息,故年第四季度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想问一下,我们企业还需要申报年度汇算清缴么?

答::按照目前税务总局征管要求,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且是开业状态的纳税人,属于应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范围。如果贵公司年度成立并按要求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则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8.问题: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是否在年3月31日前,必须申报?

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年5月31日,请贵公司按规定在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9.问题:企业是高新企业同时也符合小微企业要求,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万按照15%还是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问题: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是按照高新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50%扣除还是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75%扣除?

答:自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

11.问题: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问题: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非营利组织可在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13.问题: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能回答一下么?

答: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问题: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义务,并取得了代扣缴完税证明。请问能否以代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结合非居民企业开具的列示了净支付金额的形式发票,作为境内居民企业在该笔支付下实际承担的总费用及代扣缴税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

答: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15.问题: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6.问题:近期总局出台了财税【】15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能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变化点吗?

答:财税【】15号文件是在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文件的主要变化为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收限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结转扣除了,文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问题:如果企业汇算清缴申报当年既有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又有当年新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那么在税前扣除时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对于这个问题,文件中也进行了明确,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则,文件中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18.问题:我公司2016年10月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超过2016年度汇算清缴税收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结转扣除吗?

答: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扣除的部分,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规定结转扣除。因此贵公司2016年10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结转扣除。

19.问题: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请解答一下?

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20.问题: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1.问题: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22.问题: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23.问题: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4.问题:我们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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