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税区政策优势(保税区增值税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20:41:5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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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

1.从境内进入港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内货物入港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港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5.港区与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6.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港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者国内的货物,不予以办理退税。

二、外汇管理政策

1.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区内机构之间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3.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贸易项下前置美元保证金”账户及其境内外会员子账户,用于美元保证金的缴存、划转、违约赔付收入支出及退回;允许交易商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美元保证金及盈亏进行方便的购汇、结汇和划转。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三、海关监管政策

1.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2.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3.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4.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四、检验检疫政策

1.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

2.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棉花、橡胶等大宗原材料商品能在保税港区内一次完成检验检疫的,由报检人申报,实施一次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

3.对入区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口分销核销”监管模式。

4.针对进出保税港区国内流转货物,实行抽批查验监管模式,对未抽检的批次直接验证放行。

5.对仓储出境货物(大宗工业品,如轮胎)的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抽批检验,对抽检批次之外的报检批次直接发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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