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工为要拖欠工程款,揭开项目围标/挂靠/偷工减料等惊人内幕(包头新注册公司,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7:25:3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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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被央视公开报道的“甘肃折达公路事件”又有新进展,而事件的起因就是实际施工人福建平潭老板林忠民的举报。

甘肃省公路交通系统正在进行“双整改”:既整改公路质量问题,也整改工作作风问题。

图源:中新网

举报人: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近日,据澎湃新闻披露,甘肃折达公路中的第三标段属于典型的围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隐瞒事故、拖欠款项等“顽疾”于一身的项目。

举报人林忠民展示考勒隧道设计图纸。

图源:澎湃新闻

事件的爆料人,也是央视新闻的举报人:林忠民(福建平潭人),同时也是甘肃折达公路中的第三标段考勒隧道进口施工队负责人,他带领的施工队完成了考勒隧道一半的工程。

林忠民的举报信

以下是林忠民自述:

2009年8月,他前往兰州了解折达公路第三标段工程。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同为福建老乡的林文(福建凯文隧道公司的股东)。

林文向林忠民展示了折达公路三标段中标通知书,中标方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现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中标价2.64亿元,工期699天,项目经理葛建兵。

林忠民介绍,葛建兵是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人员,林文当时也自称是这个公司的人,“我8月9号看的项目,当晚就和林文达成了口头协议。因为是朋友介绍,又是老乡,就没签书面协议。”

林忠民与林文约定,由林忠民负责折达公路三标段考勒隧道进口端工程,共1076米,每米工程价款为53800元,再加上临建费用和土方费用,工程价款共6300万元,林文抽工程价款的20%作为管理费。

此外,林忠民还表示,林文要他先提供600万元押金,等施工队进场后,业主支付10%的预付款后退还。若进场一个月后预付款不到位,林文将为这笔押金按民间借贷支付利息。

折达公路三标段2009年8月16日工人进场开始干活,2012年8月工程完工。至2012年12月,除去一些主材,如钢筋、水泥、砂石等,林忠民说自己只从林文处拿到2100万元左右。

2013年12月27日,折达公路通过交工验收通车。而林忠民仍在四处奔走讨要工程款,“为了不失信于人,农民工工资都是我找亲友借钱垫付的。至2015年,林文拖欠他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2700万元左右。

后面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林忠民于是走上了举报之路,先后向甘肃省纪委、国家信访总局等部门举报折达公路项目存在转分包、偷工减料、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媒体关注。

涉嫌违法分包

当然了上面只是表象,真正的违法分包操作内幕在下面:

涉及折达公路三标段的“四方协议”和内部协议,该标段存在违法分包

林忠民提供的“四方协议”显示,折达公路ZD3合同段实际施工方并非核工业西北建设工程总公司。该“四方协议”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

“四方协议”:

甲方--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

乙方--山西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福建凯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丁方--平潭综合试验区贯通工程有限公司

从“四方协议”来看,这个项目涉嫌违法分包,“中标的没施工,施工的没中标。”

该项目是乙方(山西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高帅、法人委托人王会兴和丙方(福建凯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李云贵、股东林文等人,使用甲方公司(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资质违法、违规围标中标,并以甲方名义设立项目经理部并招收施工队伍,非法将国家重点工程进行分包转卖,欺诈施工队以谋取非法暴利,并把一切工程风险推给施工队。

林忠民是隧道一队,承包的是考勒隧道进口端工程。平潭贯通工程公司是隧道二队,承包的是考勒隧道出口端和张家塬隧道进口端的工程。施工期间,隧道一队和隧道二队均发生多起伤亡事故,但是有两起没有上报,属于隐瞒事故。

代表丁方平潭贯通工程公司在“四方协议”上签字的是谢培玉,他们负责施工的是三标段中的一段路基和一座小桥,工程价款三千二百多万元。工程是他从林文那里接来的,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在三标段施工,2012年他们和项目部发生纠纷后,他们才签了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协议,协商质保金统一还给平潭综合试验区贯通工程有限公司,“我们这边有一百多万吧,加上其他朋友的大概有六七百万,但是到现在项目部都还没给我们。”

到这里,整个事件已经非常清晰了,这就是典型的围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和因利益分配不均所导致的“隧闹”。

4月12日,折达公路项目办副主任孙国生表示,年8月接到林忠民的信访举报后,他曾敦促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三标段项目部尽快解决与林忠民的经济纠纷。但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解决。

目前,这个项目90%左右的资金都已支付给各标段中标施工方,剩余资金为5%的质保金和部分超概算的工程计量款。

案例分析

关于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作出界定,其中包括以下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筑法》也有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关于偷工减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4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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