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理企标备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10:03:3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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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资函﹝﹞87号

【发布日期】-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务部、工商总局拟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打造吸引外资强磁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商务、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减少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成本,自年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3—6月)。各省商务、工商部门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方案(见附件1)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三)总结评估阶段(年7—12月)。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与业务联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制度衔接,强化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牵头负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明确工作分工和各方责任,加强组织保障,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整合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在“多证合一”改革框架下,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为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方案,整合优化企业和投资者办事流程,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纳入“多证合一”备案事项整合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务备案时采集的个性化信息项目列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形成“单一表格”(见附件2)。各地工商部门要改造完善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允许申请人自行勾选填报,登记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准确填报信息。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探索“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新模式。

(三)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39号)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渠道,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等工作,加大互联互通力度,在各省级商务、工商部门间实现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高效、及时双向流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如发生变更事项,两部门应及时相互推送采集到的变更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建立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加强对共享外商投资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使用部门的使用原则和监管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的合理使用,安全传输、共享与存储。

(五)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探索以数据信息共享为依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共享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两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推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开展监管风险的跨部门综合分析与联合研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控能力,通过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和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实现两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切实做到“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商务部、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联系人:

商务部:刘举忠 商靓

电 话:010-65197385 010-65197880

工商总局:王丹

电 话:010-88650870

附件: 1.“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年2月28日

附件1

“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1.方案背景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基础上,根据最新的业务文书、整合证照事项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多证合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2.建设目标

通过改造工商、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在工商登记环节采集多证合一涉企信息,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本信息和部门涉企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定向推送和共享应用。

3.建设需求

3.1设立登记

(1)信息采集。

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

(2)核准登记,数据共享。

各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做出采集备案标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3)事项公示。

工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事项目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的公示项下设有链接,点击链接可跳转到商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查看有关信息。

3.2变更登记

(1)仅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原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变更信息(增加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转外商投资企业的判断,如属于该情形,则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信息)。

(2)仅涉及备案信息的调整和更正,在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调整或更正后的信息不反馈工商部门。

(3)对于在设立阶段没有按照“多证合一”办理,在设立登记后申请人在该证照所属部门办理新增的,完成备案后,相关部门将该备案事项新增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

3.3注销登记

(1)工商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部门将注销结果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

(2)备案事项注销或取消。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办理的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3)商务部门认为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范围的,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4.建设任务

4.1工商部门

改造登记系统。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各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接收各部门反馈的涉企备案信息。

改造公示系统,增加完善各部门涉及企业的“多证合一”公示事项。

改造数据中心,改造总局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增加“多证合一”新增数据项的采集交换功能,提升数据交换能力。

4.1.1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以及最新的文书规范要求,各省需要改造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调整文书材料、数据项采集等内容。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业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以设立登记为例,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进行填录。工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核准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将企业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交换至相关部门,实现“多证合一”数据共享。

4.1.1.1信息采集

(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采集。各省登记系统根据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建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相关部门证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时,如其申请的企业类型或其填写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涉及“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的,登记系统将提示企业选择可同步办理的“多证合一”事项。对“多证合一”事项的选择采用勾选方式。

(2)相关部门备案信息采集。各省登记系统增加对应部门的备案信息采集页面,根据申请人勾选办理“多证合一”证照的情况提供给申请人填报,实现“多证合一”信息的采集、预览、提交。涉及部门信息变更或调整的,提示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办理。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相关部门的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证照事项名称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参考用语

(或备案事项)

办理部门

1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发展改革委(粮食管理部门)

2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公安部门

3

公章刻制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公安部门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财政部门

5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人社部门

6

社会保险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人社部门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住建部门

8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住建部门

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住建部门

10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住建部门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农业部门

1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商务部门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商务部门

14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仅推送外商投资企业)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商务部门

1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禁止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勾选)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海关部门

16

税务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17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检部门

18

机构代码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检部门

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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