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业监管及政策概述(企业征信管理,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8 00:35:20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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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征信业监管机制

相较于国外,我国征信业监管起步较晚。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标志着征信管理工作开始起步。2008年,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全面履行对征信业的管理职责,征信管理工作步入正轨。2013年,国务院印发《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管,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位。借鉴国外征信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征信实际,确定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方参与的征信业监管体制。

我国征信监管机制小结,如下:

类别

主要内容

主要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征信监管目标

以征信法律制度为基础,推动形成良好的征信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征信机构规范经营,促进征信产品创新和应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征信监管对象

主要包括:

一是民营征信机构;

二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

三是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条例》出台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自身出台的部门规章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管;《条例》出台后,监管对象逐步扩大到民营征信机构以及向其提供数据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征信监管的方法

非现场管理和现场检查。除此以外,对民营征信机构还要进行机构准入管理和机构名单公告。

征信监管的主要内容

包括机构、业务和人员的准入和退出、业务开展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信息采集和处理情况、投诉和异议处理情况、查询流程及使用合规性等;

资料来源:嘉银征信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对不同征信业务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对企业征信采用备案制、个人征信采用审核制。在企业征信方面,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企业征信备案登记,2014年6月央行公布首批企业备案机构,共26家。截止年7月底,我国在央行征信中心取得企业征信备案机构已达138家,其中,存续的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共133家。2016年底开始,央行强化企业征信备案管理,先后取消了吉林省立信征信有限公司、望洲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华夏信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昌征信有限公司、中原征信有限公司五家机构的企业征信备案登记资格,取消原因主要因机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企业征信相关业务。同时,自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收紧企业征信备案登记,集中核查真实征信业务情况,排除虚假备案情况,嘉银征信认为,企业征信监管已步入了“清理存量”的阶段。在个人征信方面,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中诚信、芝麻信用、前海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试点准备工作,准备期半年,然而2年多过去,个人征信牌照始终未发放,今年4月份,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首次就个人征信机构验收工作进行表态,称8家机构中无一家合格,一时间引起行业一片哗然,监管否定态度给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嘉银征信认为,由于个人征信涉及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尤其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行业属性促使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提出更高的信息安全要求。其次,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全面整顿背景下,给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征信业务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也给监管措施的出台增添了障碍。另外,受历史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务面临数据来源少,服务人群错位、分散,8家试点机构依靠大型集团或互联网巨头,虽形成了自身的数据闭环,但征信业务的第三方独立性却难以保证,这也是监管层对未发放牌照的一大考量。

二、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征信业法律建设起步较晚。自2003年,自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随后围绕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银行系统的征信体系,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地位。直到2013年,国务院印发《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征信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条例》、《办法》成为我国征信业的两部基本法律,对征信业发展提供了业务规范及方向指引。2016年11月,央行下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简称“管理(草案)”),《管理(草案)》承应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同时对个人信息采集、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范围做了详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嘉银征信认为《管理(草案)》的下发预示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于不久后出台,而后者可视为征信业务的操作指引,是征信业务的实质性监管的落地,释放出个人征信牌照发放的积极信号。

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一览,如下:

三、最新监管动态分析

时间

主要观点及言论

年4月21日

万存良

“一是大数据并不是征信,征信和社会诚信有区别;征信是跟资金往来有关的;

二是征信产品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不是什么领域都能用征信产品,如婚恋;

三是征信应该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

四是个人征信机构不应该太分散,根据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其准入门槛应该较严较高,数量不能太多;

五是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年4月21日

陈雨露

“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即征信机构独立原则、征信评价公正原则、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

年4月21日

吴晓灵

个人征信不是资本逐利的新领域,而是专业性强、监管和合规性要求更高的行业。成功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需要长期研发和艰苦工作。国内的个人征信机构在未来发展中更应注意把基础性工作做好,要把基础打牢,一味地追求跨越式发展,并非好事。

年6月17日

万存良

“征信平台要少而精、少而强。这是一个问题,信息要集中。”

“征信监管要把握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征信信息必须合法合规使用”

在个人征信监管上,近期监管层反复重申“三大原则”,传达了政府监管对征信业务的立场和标准。

1、征信机构独立原则。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不能与征信机构股东或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相捆绑,不能成为股东或出资人谋取他利的手段。

2、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产品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3、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强调征信机构应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依法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积极应对公众信息泄露事件多发的迫切需要。

从近期的监管动态看,征信监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已被列为征信业务的准入原则之一,同时强调在个人信息在征信中的使用方式坚持“有限使用”,即特定用途特定授权,没有授权原则上就不能使用。尤其在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征信数据市场随即开启了新一轮的行业洗盘,许多数据接口因存在法律风险而被迫下线,使得许多初创公司一度失去公司前期一大盈利来源,一方面,市场不可测性使得可盈利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因个人信息滥用导致监管趋紧,数据获取难度越来越大,当前个人征信机构面临新的瓶颈期,行业加快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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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监管层多次表示,鼓励行业建设征信共享平台,主要共享债务人(不含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但从实际看,推进仍存困难。征信数据共享需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在行业初期,各家征信机构往往缺乏特色的征信产品,这时掌控独特的数据源也就形成了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同时,客户数据在当前被互金机构视为核心资产,在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合作上,态度相对慎重,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的悖论将成为数据共享平台推进的重要考验。但从总体趋势看,数据共享是不可逆的趋势,传统金融数据历程多年的内部整顿,已经建立以央行征信系统为核心的共享平台,未来在传统金融外,通过解决信息泄露、利益公平分配、共享数据真实准确等阻碍因素成立行业联合体,实现各个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能够有效打击多头借贷、欺诈等不良现象,减少信息不对称,符合监管预期及行业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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