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人角度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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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文,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公告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1、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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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文,一石激起千层浪。
该公告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其实第二条内容没有多少新意,主要是第一条规定,值得大书特书:
a、购买方为企业的,发票开具时,不应只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也没必要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填写购买方的所有信息,而是需要填写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个信息。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市面上的合格的发票不一定全部能够记载上述的两个信息,如果发票种类本身不具备这个功能,依然视为合格的发票。譬如:火车票、客车票、公路过桥过路费发票等等,甚至有些卷式发票也不具备这个功能,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却别对待。
b、公告对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年7月1日。在此时间点之前开具的没有记载”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普通发票,在年7月1日以后报销,也属于合格的发票。
c、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一个规定特别有意思,不作为税收凭证会丧失什么权利?譬如:
c1、不得作为差额计税类收入的可扣减项?这个有可能。
c2、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这个也没问题。
c3、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个值得商榷。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但是发票并不是唯一的有效扣除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与收入有关、合理,而没有明确凭发票扣除。所以企业取得的不符合发票开具规范的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凭据,不得税前扣除,有些牵强。
以上的观点,其实很多老师们已经做类似解读,本人更想从另一个角度关注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强调开具普通发票加载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人分析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进货采购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将纳入监管。
一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所得税核算一直是一个缺乏监管的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关注的一直是流转税税种,往往只关注销项的增值税,对于采购的发票从不在意。现在税务机关可以轻松监控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购货发票了,监管真空区没有了;
2、纳税人费用发票纳入监管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税务监管的灰色地带。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处于监管的高压之下,很多纳税人为了偷逃税款,把视线转向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信息采集在以往没有完善的系统,企业取得各类冲减成本费用的普通发票没有纳入税务的大数据监管系统,监管相对滞后。如今,普通发票在开具时加载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配合网络开票系统和金三系统,可以实现普通发票在开具、使用时的无死角监管。企业再想通过各类违规取得的普通发票实现偷漏所得税的方法将纳入严厉监管、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应该是意义非凡,宣告涉发票类监管,将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展到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实现涉票事项的全方位监管。
从纳税人角度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