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您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6个常见问题不可不知(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07:59:3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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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年4月30日前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或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4月30日前已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年5月1日到年12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还可以继续使用专票吗?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何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并根据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执行:

一、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例,5月10日办理转登记手续,则所属期5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申报纳税,次月,即所属期6月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二、按月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北京市内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这一类纳税人,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例,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缴纳税,从8月起,改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按季缴纳,所属8-9月份的销售收入,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企业,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可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转登记当期已完成勾选确认、认证稽核比对且相符的抵扣凭证。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抵扣凭证。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可持税控设备,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选择确认。其中,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意: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抵扣进项税额会随着日常经营中可能涉及的业务调整而发生变化,应准确核算,防范涉税风险。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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