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1个发票问题与日常生活、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必须知晓(办公用品采购网站,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7 02:07:5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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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个发生在日常生活、经营业务中的真实的发票问题解答

就发生在日常生活、经营业务中的系列发票问题,笔者采集了财税浪子王骏的系列解答,笔者对这些解答均表示赞成。经王骏本人同意发于此。

1、把税号开在公司名称后面可以吗?

【提问】

?7月1日以后要求开具发票必须填写税号这个要求到底怎么操作,我这样开发票可以吗?

【王骏】

从描述的案例情况来看,其实这是一张传统的通用机打发票,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好所称的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这个发票不是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般被称为增普卷票。如果是增普卷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是本案例图片中的通用机打发票这种卷票并未强制要求开具纳税人识别号。

2、民办学校索取发票是否需要些税号?

我单位为一所民办小学,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增值税普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吗?

你单位作为购买方,如果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上就是企业,我建议写识别号。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属于企业,可以不写。

3、利用信贷资产设立信托由谁来开具发票?

银行的同业借款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期间的同业借款利息由银行代收后转给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确认收入,请问各行有向原借款人开发票的吗?按140号文件规定是否应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

上述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信托计划,向信托计划去融资。据了解,目前实务操作中对于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定目的信托,多数发起机构(银行)依据原财税【2006】5号文的思路处理,倾向于由受托机构(管理人)开具利息发票,但我们倾向于同业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基础交易,原持有同业债权的银行仍然应向原债务人(原借款人)开具利息发票,而受托机构(管理人)则应就其收取的利息向通过转让同业债权融资的发起银行开具发票。当然由于利息禁止在购买方抵扣,上述操作重复征税的矛盾也很突出。

4、融资租赁收取的名义价款是否属于货物销售?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直租)确实可能包含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比如,租赁期满或者租赁提前终止,我们会以一个名义价款将货物转让给承租人,那么这个名义价款我们是开货物销售发票还是开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发票?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这是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确实会包含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增值税文件不是对去按照货物销售去征税,而是按照融资租赁服务去征税。因此最终收取的名义价款,无论是提前解约,还是租赁期满,名义价款都是租金的一部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处理,不是单独开具货物销售的发票,而是租金的发票,目前只要是有形动产租赁,两者的税率都是17%。

5、基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

你们基金管理公司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总感觉一般纳税人高大上一些,想升级成一般纳税人,有必要吗。收入一年也就一两百万。

如果仅仅是面子问题似乎大可不必,两种纳税人只要是规模和计税方式的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且国家目前也在不断推进鉴证咨询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由于诸多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涉及鉴证咨询业务,自开专票也会更加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规定,自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贵公司作为鉴证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应办理专票申领和税控变更改写。

6、还记得宝鸡那家历史上名字最长达到39个字名字的?

这家公司的名字一共有三十九个汉字《

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大家一直在问,如果这家公司作为购买方,发票购买方开这么多字,可以容纳吗?

王骏

经过实际测试没有问题,不要怀疑税务机关的系统,这里凝结着税务机关很多工作人员的心血。

7、这类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么?

定额发票的版本一般是由当地来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定额发票还是存在的。具体版本适用,请查询湖北省国税局网站。

8、请问你认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企业”范畴?为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该条该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很显然这里的企业都是指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

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请问老师:北京速通公司开具的etc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0,公司收到后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此前北京国税局确实曾经出台内部口径允许速通卡凭发票抵扣,当时是这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些政策曾经在北京局发布的营改增大辅导材料中公布,后来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专门通过其官方微信明确,上述政策不再执行。

10、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不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一定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可以这么说,你这个发票属于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并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时不受总局年16号公告的约束,开具发票不需要填写受票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受票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我是一家培训机构,需要给老师报销返程的交通费发票,可以比照总局2016年69号公告里的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的规定来操作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很显然,该等情形仅仅适用于旅游服务行业差额征税的情形,由于旅游行业客户众多,客户回程通常需要持高铁票登车,无法一一将其寄回给旅行社,因此69号公告特别允许其采用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该政策不适用于培训行业给老师报销差旅费的情形。

12、关于外籍人员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事,如果这些补贴的发票没有交到财务,而是给到人事,人事直接将可以免税的发票金额从下月计算个税的工资里扣除后计算个税了。财务记账时没有区分这些补贴,而统统放入工资中做了企业所得税扣除。请问这种形式申请个税免税可以吗?另外,这些申请个税免税的发票抬头是个人,有问题吗?

外籍个人补贴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也是合规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

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这里“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凭证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贵公司没有将相关发票作为财务部门记账凭证的附件,而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单独保管可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另行处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三)规定,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一点各地处理不太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税局对其的口径是,虽然这些费用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纳入福利费处理,但是由于其并非适用于全体员工,不认可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13、我不是财税专业人士,想问一下免税商品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开?税率,税额项如何填?

如果使用的是航信的金税盘 ,税率打印有两种显示免税或者0%,税额栏为“*”号。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税率和税额栏显示的都是“*”号。

14、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通过广告置换来的白酒,双方要互开发票,做收入吗?那么之后广告公司把酒再卖掉,账务如何处理?开不了卖酒的增值税票啊?还再次做收入吗?我再卖的时候,还要做收入?,而且广告公司开不了卖酒的发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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