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8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认定要达到什么条件?(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报,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22:02:1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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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达到什么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述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最新修订高企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指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着重强调“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在上述表述中,我们需要关注的点就是高企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何为科技型?科技型企业典型特征就是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较大,研发投入高,产品或服务附加值高,以研究开发为主要特征,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何为中小型企业呢?按照国科政发【】115号标准: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即为中小企业。

该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在新消费经济形势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组织、新制度的创新应用,通过市场经济发挥人力、物质、财力等要素的高效配置,利用优质产品或服务需求带动供给侧改革,实现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

2、高企认定的标准

政策制定的目的在于围绕政策的根本性目的制定各项评价依据,使政策的目的达到实效,所以制定相关办法及细则是政策落地的重要工具。高企认定的整个过程贯穿了确立目标、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文件发布、落地执行、问题反馈、总结完善等重要内容。显然围绕上述目的,高企认定办法在科技人员比例、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收入、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量化,但同时应着眼于全国,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进行综合考量。

3、高企的定义解释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字面可以理解为:

“高”是指技术含量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高,主营业务利润率高,如果企业的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较低通常都不能判定为高新;

“新”是与旧相对应,主要体现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组织、新制度等方面,分别在企业的产品、服务与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新产业如智慧城市、新业态如供应链管理、新模式如共享单车、新组织如协同创新联盟、新制度如技术成果分配等,都是各行业中发展的亮点,在新认定办法及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24754-)中均有所体现,企业通过各个要素的创新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使之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以人、财、物三个要素为基础,要求企业必须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研发条件(软件及硬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准入门槛,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而不是简单的生产加工,没有智力上的投入显然不具有技术实施能力;

“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都不属于此范畴。企业的本质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着重体现在其获利能力,关注企业的输入项和输出项,中间的差值就是企业的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述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重点支持”明晰企业核心技术应该符合产业导向及相关政策,企业经营业务可以是不同细分方向,但技术应该是属于重点支持领域内的。比如农产品加工可以分初加工,如筛选、粉碎;深加工,如分离、提取、纯化,但其核心技术差异较大,但都应符合技术领域范围;

“持续进行”表明企业研发活动应该是持续的,不应该是间断性的,不同年度内都应存在一定的研发活动强度;

“研究开发”指企业首先要具备研究开发的基础条件,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物质条件(软件硬件),组织实施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是集中研发,只有在项目前期对市场、技术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才会转入产品或服务的开发阶段,这是个严谨的科学论证过程,不是简单决策;

“技术成果”指企业必须有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本身具有技术性、成果性、实用性和相对进步性的特征,其有别于知识产权,两者在技术领域、规模、成熟度、等级、法律稳定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转化”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是持续不间断的过程,为了获得预期收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的行为,可以是成功的,同样也宽容失败;

“形成企业核心”研发的过程是持续的,初期可能是不太成熟的技术,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成熟,企业渐渐会形成有别于其他同行的技术优势,那么这个技术优势就是我们企业自身所独有的,短期内也是不容易被他人所超越的;

“自主”有别于独自,自主重在强调主导性,而不是凡事都自己做,企业自身对整个的研发过程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对研发的目的、重要环节和结果重点把控,中间的过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不是要各个环节面面俱到;

“知识产权”指企业要有最终成果的所属权,单项产品或服务中可以存在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但至少有一项核心知识产权对主营产品或服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不应存在权属争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稳定状态,陷入争议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也是知识产权涉讼中需要重点关注的;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要求企业的研究开发不应脱离企业的主营业务,同时与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应税产品或服务不产生冲突,现实中存在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与主营不符,脱离了企业核心业务,造假行为明显,例如单纯的贸易、金融、广告宣传、文化体育、劳务、工程、租赁、仓储、物流、代加工等企业就不能认定为高企。现实中由于评审的局限性,仅通过申报材料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判定企业主营业务,造成很多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的企业通过认定,对高企的金字招牌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通过实地核查企业应税产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名称可以发现很多存在的问题,需要在认定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严格把控审核标准。

4、认定标准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1)知识产权

(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2)科技人员

(1)人员占比: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是判断企业是否为技术密集型的重要标准,而高学历科技人员的构成,则是判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就是智力投入。在中小型企业中尤其是100人以下企业中,研发人员占比通常容易达到指标,但100人以上企业中就很难达到相应指标,容易被一票否决,那么规模以上(例如上市公司)的研发生产企业在人员比例方面就不占据优势。

3)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投入强度:在没有可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下,一般企业倾向于减少研发费用的发生,利用较低的研发成本获得较高收益。例如独立开发能力欠缺的情况下采取委托开发方式,前期采取跟随战略进行模仿(仿制药),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正常的行为,前提是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研发投入的高低能否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呢?显然不是,例如研发投入分别为5元和10元,但产生的收益均为100元,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哪个更有价值?很显然是投入5元产出100元更符合市场行为,但导入到高企指标中,5比100,与10比100,后者研发比例更高,反而得到优待,这样的情形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指标的合理性。

(2)研发投入产出的周期性:研究开发是一个验证可行性的科学行为,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产品的诞生初期以研究开发投入为主,当期并不会产生较大的收益,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周期,一般在半年到五年之间不等,如软件类可能在半年甚至更短,生物医药类可能在5年或更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进行判定则有些偏颇,背离了政策具有引导性的初衷。

(3)研发费用构成: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要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目的在于通过前期的市场调研、技术调研、产业分析等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效益,好的研究开发工作通常会在研究阶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阶段主要涉及到材料投入、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检验检测调试费,以及直接相关的辅助费用,如咨询费、知识产权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中相关专利检索费、分析评议费、代理费、诉讼费等与企业研究开发紧密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从其他费用中摘出来是值得考虑的。

(4)委托开发费用:由前文引出的开发方式,为了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应考虑取消“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内容,原因在于一鼓励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多维度创新,二是便于财务核算及评价,引导研发投入。

4)科技成果转化评价

科技成果具有三层含义:通过研究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路径是成熟的结果,科技成果与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不能混同,一项科技成果可能是多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工作指引中并未对此详细阐述,导致技术专家在评价时不能准确判定。另外企业的核心在于获得收益,而不能照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关条款,应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行业属性和不同规模进行分类评价,举例如新药类企业、农业深加工与软件开发类企业对其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时就不能简单用数量进行评价。由于本项在评分环节占据了30分,所以企业对此争议很大,由于误判而导致部分新兴产业企业无法通过认定。

在新的认定办法出来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20分,组织管理水平为30分,笔者倾向于征求意见稿,因为只有组织管理水平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也是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动力。企业不是所谓成果产生的主体,科技成果一词多见于大学科研院所,对于企业而言既陌生又无法理解,认可度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无法认可,那么后面所讲转化数量及转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导致很多争议。设置此项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让企业去做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不能倒置,否则就是背离了政策初衷。

5)财务指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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