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备!企业税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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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17日,滳慧商学128期律师大课《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暨财税律师如何开拓业务》在全国157座城市237家分院同步开课。▲各分院课程现场盛况(部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森庚教授为全国6500名学员带来了精彩的课程分享,通过企业财税治理核心脉络的把握,洞悉国家税制改革走向,帮助律师顺利开拓企业财税市场。此为课程实录一一、律师财税市场分析税法是个年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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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3月17日,滳慧商学128期律师大课《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暨财税律师如何开拓业务》在全国157座城市237家分院同步开课。
▲各分院课程现场盛况(部分)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森庚教授为全国6500名学员带来了精彩的课程分享,通过企业财税治理核心脉络的把握,洞悉国家税制改革走向,帮助律师顺利开拓企业财税市场。
此为课程实录一
一、律师财税市场分析
税法是个年轻的学科,相对来说理论研究不足,立法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对律师来说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
1.两会国税地税融合,新时代、新模式、新产品、新业务;
2.企业纳税争议呈现增多趋势,税务律师空间增大;
3.税法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4.中国市场能够办理涉税案件的专业律师比较少,竞争压力比较小;
5.国家、地方不断发文,多如牛毛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律师最难的一关。
二、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概念与成因
概念:企业及其代理人或税务部门因对法律不了解或理解偏差,或主观故意,使企业的涉税事项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三、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账簿凭证管理与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纳税义务的差异
▍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税款的情形,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的前提下。
▍核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注:税务机关未进行纳税通知,受追征期5年限制,不能进行偷税罪认定。已经通知,不受期限限制。
2.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超过定额20%或30%应当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税费缴纳,否则可能认定逃税,各地规定有所差异。
3.核定征收的税款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登记时为查账征收,征收时账簿不健全,无法确定数额,偷税手段清楚。此时采取征管法35条核定征收,但处罚如何确定?推算税款能否作为处罚甚至定罪依据?
实务中每个地方的认定是不一样的,曾经广州中院就将此作为认定逃税罪处罚的依据。很多地方认为此种情况下税款可以征收,但不应该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此种情形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如何理解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与刑法的差异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所认定的“虚开行为”与刑法所认定的“虚开行为”无论从内涵、本质还是从外延上都存在着根本差异,两者不能混淆。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刑法所打击的犯罪行为范围要远远小于行政法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范围,对于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是如此。构成犯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由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为。
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发票及其责任
1.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注意:购货方与销售方须根据合同的甲、乙方确定。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3.发票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接受虚开的法律责任
代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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