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退税 团伙4人被逮捕(出口退税案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1 09:33:5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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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查处一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此前,东莞税务部门接到线索称,东莞市骏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盈公司”)涉嫌以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遂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展开调查。

经过案头分析,专案组决定从两方面重点突破:一是从银行资金入手,核查企业与上游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二是向船运、船代公司获取货主信息,查实真实货主身份。

经过多方取证,专案组取得了该企业与上游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实质证据。同时,通过下游出口业务找到真实货主,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骏盈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209万元,同时,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近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对骏盈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货物信息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决定追缴退税款约215万元。

目前,该公司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黄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对该团伙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专家点评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零税率意味着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上游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需要在出口环节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确实出口了货物;二是出口货物在出口以前,原材料、制造、流通等上游环节,相关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前者主要通过向海关报关出口的单据来证明;后者主要通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当前最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买单配票”,就是通过制造满足上述两方面条件的假象,来骗取国家退税款。

所谓“买单”,是指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他人的出口报关单据,制造自己出口了货物的假象。一些企业或个人虽然出口了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是从一些不够正规的渠道购进的,供货企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法分子获知这些出口信息后,向真实的出口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要求其以不法分子的名义报关,从而取得货物出口的海关报关单据。

所谓“配票”,是指从一些非法途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法分子“买单”后还不能办理出口退税,还需要满足另一个实质条件,即证明其出口单据中的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已经有企业向国家缴纳了税款,从而可申请将这些已经缴纳了的税款退还。但实际上,这些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并没有企业缴纳税款,为制造假象,不法分子采用非法途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单据需要相互匹配,故这种现象被称为“配票”。

本案中,骏盈公司从其他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和资料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通过“买单配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案例。这一行为已经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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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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