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注销,是否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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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王化雪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有时会遇到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突然注销了的特殊情况。此时,作为申请人真是追债无门,六神无主,不知所措。那么,作为申请人在债权还未实现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有啊!一、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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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王化雪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有时会遇到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突然注销了的特殊情况。此时,作为申请人真是追债无门,六神无主,不知所措。那么,作为申请人在债权还未实现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有啊!
一、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哪些情况下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申请人想要达到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目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接收的;2.无偿接收财产的行为致使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清偿的。
二、执行中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此后,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果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注销必须附带有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一般附有公司经营状态的资料,要么是破产、要么是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根据我们向工商局了解的情况,目前,凡是公司注销的,工商局都会要求公司股东承诺该公司对外所欠一切债务均已结清,若承诺不属实,则该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仅依据该承诺,债权人就足以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王化雪
专业: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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