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网络税收进行征管,看网友怎么说?(税收基本特征,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00:32:4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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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网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方便了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这种消费方式。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网络征收管理就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以网络交易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税收问题。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税收法律的制定要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现行的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网络交易活动。近年来,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增长趋势明显,不用出门轻松购物受到越来越多网络用户的认可。但与此同时,网上购物的出现也使得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受到了极大地冲击。到目前为止,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税的纳税人寥寥无几,对交易双方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随着网上购物队伍的壮大,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也越来越严重。由于网上交易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此可见,加强网上交易税收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税收面临的问题   1、税收主体的不确定。我们知道的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和个人不再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要在网上开一个店铺就可以开展自己的业务。但是网上店铺分布广泛,开网店的人又不尽相同,税收部门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就成了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网上交易来说,在交易双方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收部门没有办法准确确认其交易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也无法准确确认其应纳税期间和交易金额。而且网络商品种类繁多又不尽相同,税收部门确认税收种类和税收金额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3、税收管理、稽查与处罚的难度增大。网上交易是通过网络无纸化方式进行的,交易所使用的电子票据通常极易修改和销毁,且不易被发现、不留痕迹。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无纸化的网络交易不能适应针对纸质化货币交易所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又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也在逐渐加大。   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网站都要求企业用户从事网上交易要捆绑到纳税账户,所以,工商、税务部门不需要特别的手段,也能够随时对这些网上交易的企业进行监管。但是对于大量存在的个人网店,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再加上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交易手段都具有隐蔽性,致使监管成本和难度要大得多。

  4、商品的价钱与数量难以计量。网上销售的商品大多数都是销售数量较大,种类较多,价格比较便宜,有的更是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的,对于这样的商品我们无法明确其纳税标准。而且,在网络交易中,大量的无形资产成为交易的对象,如商标、音乐、电影、软件、视频等,还有许多新的无形产品也正在逐渐成为交易的对象,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等。此外还出现了大量的现实生活中很难涉及的特殊的交易行为,如何对这些新的商品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确定其计税金额,也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5、我国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制度不明确。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出现。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当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6、纳税人纳税意识缺乏。因为于网上交易具有低成本、快捷化、高效率的特征,在网上开店也变得时髦和流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具备自己设计商务网页的能力,他们只要在网上申请一个虚拟空间就可以在上面销售商品。规避税收可以使他们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且被发现的概率较低,所以网络交易的双方,尤其是个人卖家和个人卖家,都形成了一个共识:规避税收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很少有买家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

  二、网络税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一定的税收原则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网络税收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延缓或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   2、税收公平原则。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所以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   3、税收效率原则。网络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4、财政收入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网络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以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我国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不可能按照发达国家的模式。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网络交易市场成功经验的同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交易市场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三、税收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络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管理。因为许多交易活动都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的,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与这些交易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他们的义务和监督职责,从源头上控制网络交易行为,使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   2、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现在自己开店就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也可以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而办理营业执照就需要建立监控系统,网络监控系统可以查出哪些店铺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号等资料,并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平台等部门联网,掌握交易情况。即当买方登录到卖方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要被及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   建立专门针对虚拟公司、虚拟交易的网络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制度,要求所有这类企业都必须同传统企业一样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网址、电子邮箱、电子银行账号等网上资料,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布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等信息,以便查实。

  3、统一网络交易发票,加大税收监管体系。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规范网络交易发票的使用格式,统一网络交易专用发票,对每一张发票依次进行编号登记。每次达成网络交易后,都必须按顺序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发给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的资金流向和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判断企业纳税情况。  5、设立认证中心,进行税务征收。   在不知道买卖双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人们在享受网购的便捷、实惠的同时,也会时不时遭遇一些网络陷阱。设立一个认证中心,在帮助人们确认交易真实性的同时,也能帮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人在开网店之前必须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得唯一的一个税务登记号,并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布。用户选择要购买的商品,并填写订单,包括种类、数量、单价、总价、运费、搬运费等。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店家的认证要求,并将交易订单的细节和用户的相关信息发送到认证中心处理,认证中心核对一致后反馈给消费者,消费者表达购买意愿后,认证中心向税务机关发出一个通知联,包含货物种类和价钱总额。税务机关接到通知联后确定应缴纳的税种和金额,以此开具一张发票传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确认后,向买卖双方银行发出检测指令,确认买卖双方各自的支付能力。如果卖方存款足以支付,平台通知买方银行可以划拨买方购买资金。支付平台将双方银行的支付情况和交易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税收部门收到信息再确认税款是否已被缴纳,税款缴纳后将交易完成的确认信息传达给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通知店家可以给消费者发货。

  6、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的确立是保障税收的基石。进一步加强纳税宣传,让纳税人了解到其纳税的必要性。在我国,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服务。   7、增强网络交易平台准入制度、增强代扣代缴意识   国家可设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管理,有效的途径就是网站要实行代扣代缴。例如可以设立网络平台申请准入机制,即如网站有交易功能,就要有销量监控系统,如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相应的处罚。现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就可以按代扣金额的2%返还。那么在网络平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也可以按照代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由于网络特点,可能代扣企业投入的成本较大,国家也可以适当提高一下返还的比例,或实行超额返还政策,就是代扣的越多返还的比例越大。   总之,在网络交易日益壮大的今天,国家应该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当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在致力于网络交易市场开拓和推广的同时,保障网络税收,规范网络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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