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局替税务局出了一口恶气!还是工商厉害(上海工商财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4:01:0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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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发出沪工商检处字〔〕第32020161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案由是行贿。具体如下:

经查,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在职医药代表向采购药品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以促进药品销售数量。当事人根据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该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在职医药代表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至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

经统计,2014年至案发,当事人总计向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金额为58,958,614元,产生的药品销售收入313,144,116.30元,实际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且向多家医院的相关科室及人员行贿,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拾肆元陆角玖分;

、罚款壹拾捌万元整。

以行贿款冒充招待费,以招待费冒充会议费,是医药企业的顽疾。《中国税务报》曾经刊登过一个著名的案例:一家大型药企凭餐饮发票列支巨额会议费,企业认为,我们是在开会时吃了个饭,是会议费;税务机关认为,你们是在吃饭时开了会,是招待费。而这个案例并没有写明处理结果,最后企业是否补税不得而知。

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这不是招待费,更不是会议费,这就是行贿!不到6千万的支出换来3个亿的收入,5倍的收益,最后都是由看病的老百姓负担。但税务机关无权判定。只能就会议费还是招待费跟企业扯来扯去。

上海工商局终于替税务局出了一口恶气!税务局也终于可以出手:

没收的违法所得11,427,014.69元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罚款18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另外,行贿款58,958,614元也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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