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是够任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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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一网友表示:“我公司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是并不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吗?”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标准是什么。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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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最近一网友表示:“我公司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是并不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吗?”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标准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二款,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所以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四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不过也有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3年5月1日期,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四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
所以只有符合以上情况的,就算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才可以选择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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